貨運代理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辦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一些代理承運人向貨主攬取貨物,一些則代理托運人向承運人辦理托運,還有兼營兩方面的貨運代理人。類似于運輸業務的居間人,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進行橋接。貨運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并且,由于航運實務的需要和自身特點,貨運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運輸合同,其代理行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無船承運人即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貨主(托運人)的貨物。同時以托運人身份委托承運人完成海上貨物運輸,根據自己為托運人設計的航運路線進行運輸,簽發無船承運人提單。無船承運人根據與實際承運人簽訂的服務合同支付運費,并根據自己與托運人的合同收取運費,從中賺取運費差價。二、適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適用《民法總則》和《合同法》,后者適用《海商法》;三、權利義務不同。前者承擔民法上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后者是承擔承運人權利與義務,訴訟時作為承運人身份與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四、提單權利不同。無船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是物權憑證。以(2014)鄂民四終字第00075號上港集團長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多式聯運合同糾紛一案當中,上港公司與案外人海華輪船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約定由上港公司作為海華輪船公司的湖北至日本、臺灣、香港、東南亞航線的湖北地區貨物運輸代理。又與案外人上港長江公司簽訂《集裝箱內支線運輸協議》,約定被告上港公司集裝箱及貨物從上海港往返武漢、黃石、九江的內支線運輸,由上港長江公司負責。上港公司(乙方)與案外人帝元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由上港公司“負責代理將甲方的集裝箱貨物從起運港經水路通過中轉港,運往目的港,并在起運港簽發全程提單。貨物到港后收貨人發現貨物濕損嚴重,遂提出索賠。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港公司的行為從合同約定、收入取得方式、提單簽發、業務操作模式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其地位是無船承運人。應在其責任期間承擔貨損的責任。故判決上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