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第三人采用保險人理賠不當的抗辯,海事法院會不會支持呢?
答案卻是否定的。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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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鄂民終889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石首市神州煤建有限責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當中,案外人松山水泥公司委托金海船運公司向本案被告神州煤建公司租用“偉業1”輪承運貨物。
同時,金海船運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就該次運輸向人保公司投保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綜合險。“偉業1”輪航至三峽壩區附近降大到暴雨,并起6級風,船員拉動油布不及,導致船上熟料受到雨淋。因卸貨過程中發現表層部分熟料發白變質,人保江蘇分公司派員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后支付了賠款。煤建公司以保單瑕疵為由認定人保公司理賠不當進行抗辯。
一審武漢海事法院駁回人保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湖北省高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受理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僅就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的規定認為一審法院對保單瑕疵不予審查并無不當。后經多方面分析和說理,認為大暴雨和6級風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系煤建公司過錯導致貨損,判決支持人保公司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簡化審理過程,避免突破合同相對性。那么,如果確實遇到保險人惡意理賠如何處理,其實《海商法》已經給出了答案。筆者認為,這個問題要分三個方面來分析:
1、將不是保險事故的認定為保險事故。該種情況如果是由于被保險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海事法院在審理代位權糾紛中會就事故發生的原因、過錯審理清楚,確實是被保險人過錯的,駁回保險人訴請。
2、屬于被保險人除外責任的,依據《民事訴訟法》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形成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提起再審。
3、惡意擴大理賠額度的。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和評估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