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端派送不成功”、“UPS退貨”、“第三方平臺爆倉”是貨代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常見的現象。案情分析、證據保全、方案設計等訴前準備工作對維護貨代合理合法的權利十分重要。在產生訴訟糾紛時,面對貨主的“惡意保全”,一旦未及時提出合法抗辯,申請保全復議,貨代權益受損的案例比比皆是。
原告:廣東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貨主”)
被告:深圳某貨代公司(下稱“貨代”)
被告代理人:曹文定律師
2020年5月,貨代接受貨主委托辦理UPS渠道7票貨物的出口事宜,貨主以貨物遲延為由拒絕支付代理費人民幣9500元,貨代遂扣留貨物以督促其付款。后因UPS退貨導致一票貨物下落不明,貨主認為是貨代原因導致,遂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貨代訴至法院并按人民幣510000元申請財產保全,其保全金額嚴重超出主張的返還代理費、支付違約金及賠償貨物價值共人民幣10000元,貨代及時委托曹文定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提出保全復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1.在訴訟中,貨代可采取哪些措施“先發制人”?
2.在訴中財產保全中,如何確定保全的標的額?依據是什么?
3.被惡意保全時,貨代如何通過復議程序維權?
4.若認定惡意保全,保全申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法院裁定撤銷保全民事裁定書。(文末附裁定書)
以上為貨運代理中,因UPS派送而產生的糾紛,結合大量同類案件的處理經驗,我們點評本案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按照保全標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財產保全、行為保全和證據保全。而財產保全在貨運代理糾紛中較為常見的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地避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所采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在貨運代理糾紛中,客戶拒絕支付代理運雜費的,在起訴時可申請財產保全,一方面是勝訴后,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另一方面,因為財產保全凍結了對方的財產,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在多數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和解的幾率較大,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財產保全限制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與生活,但并不意味著可隨意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以訴訟請求為基礎,即訴訟請求的具體金額就是申請財產保全的金額,否則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貨主基于其主張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向貨代主張的違約責任實際僅為12464.7元,其訴訟請求第四項的50萬元主張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遂裁定解除對貨代財產的凍結。而貨代在另一訴訟案件中申請財產保全并得到法院支持,是因為貨代在貨主發布詆毀言論前后確實存在業務量急劇下降的情況。貨代為保證勝訴后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其申請程序合法,申請后及時提起了訴訟,申請保全的金額與訴訟請求的范圍一致,且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因此,貨代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行為在無程序錯誤的前提之下,不具有違法性。
本案中,貨主主張是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要求貨代承擔違約責任,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卻是要求貨代賠償其業務量下降導致的損失50萬元,該項主張與其主張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無因果關系,與雙方就涉案貨物的糾紛也并無關系。退一步講,本案并非侵犯名譽權的糾紛,即便貨代存在貨運代理合同的違約行為,也不會導致貨主的業務量下降,也不會導致貨主喪失其他業務的商業機會。此外,貨代與貨主存在名譽權糾紛的訴訟案件,在該案件中,貨代以貨主侵犯名譽權為由,提交了貨主侵權前后的業務量對比表格,請求貨主賠償侵犯名譽權的損失50萬元,并對貨主進行了財產保全。從以上事實來看,貨主具有虛列訴訟請求,惡意申請財產保全的主觀惡意,遂貨代對保全裁定書提出復議申請并獲得法院支持。此外,若貨代公司被“惡意”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可能被法院視為默認了保全對其權利的限制。在其他案例中,我們發現貨代被惡意申請財產保全,但因不知悉申請財產保全復議的權利或未聘請專業人士代理訴訟案件,導致法院默認了保全對其權利的限制。
如前文所言,申請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因此,在申請人對出現財產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也就是說,若認為申請人存在惡意保全的,不僅需要提出保全的復議申請,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濫用訴權、惡意保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