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轉委托報關行報關”、“出口申報不實”、“出口退稅申請主體不明”、“出口退稅被拒”等是出口報關退稅過程中的常見現象。出口退稅中對于“申報主體”、“出口退稅金額”等申報信息真實性十分重要,一旦報關行提交的申報信息有爭議,出口退稅過程中極易發生糾紛、造成損失,貨代也易被牽涉到出口方和報關行之間的糾紛中,如貨代不能證明其無過錯,往往陷入被動困境。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K技術公司(下稱“生產商”或“原告”)
被告:上海L報關公司(下稱“報關行”)
第三人1:四川某公司(下稱“中間商”)
第三人2:上海A貨代公司(以下簡稱“貨代1”)
第三人3:深圳P物流公司(以下簡稱“貨代2”)
代理人:曹文定,誠公顧葉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5年,國外采購商向中間商訂購8臺電磁流量計,并指定貨代2為其出運該票貨物。8月27日,案外人某公司代中間商與生產商的關聯公司簽訂8臺流量計的采購合同,生產商交付涉案貨物。中間商將托書、裝箱單、商業發票、報關單等材料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貨代2并指示出運事宜。貨代2將報關轉委托貨代1,貨代1轉委托報關行進行報關。2017年6月,生產商查詢到,報關單上的生產銷售單位與報關金額等信息均與其提供信息不一致,導致生產商無法申請出口退稅,遂訴請法院要求報關行賠償出口退稅損失人名幣140513.22元及利息。
訴辯焦點
1、生產者與中間商,誰是申請退稅的適格主體?
2、貨代2與生產商的郵件來往是否構成合同關系?
3、應當由誰證明貨代2存在過錯行為導致生產商的出口退稅權受損?
4、原告的出口退稅損失,責任在誰?
法院判決
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貨代不承擔賠償責任。(文末附裁定書)
律師評析
本案為出口退稅權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因申報主體及出口退稅金額與生產商提供的不一致,導致生產商無法申請出口退稅而產生的糾紛。結合大量同類案件的處理經驗,我們點評本案如下:
一、中間商符合出口退稅主體的要求
實務中,常出現企業因對相關的出口退稅政策把握不當,導致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時,卻被告知不予辦理退稅的情形。本案亦如此,生產商將涉案產品賣給中間商,兩者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所售出貨物的起運地和所在地也均在境內,因此生產商與中間商間屬于內銷行為,不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除另有規定,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滿足相關條件后能夠申請出口退稅。”的規定,因此不享有出口退稅權。相反,中間商才是國外采購合同中的銷售方,其將貨物賣給國外采購商屬于自營出口的行為,故中間商符合申請出口退稅主體的要求,享有出口退稅權。
二、郵件來往不等同于建立委托代理合同關系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本案通過中間商與貨代2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并發送托書、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報關材料,以及貨代2實際履行的報關、出運行為等,可以體現中間商與貨代2達成訂立貨運代理合同的“合意”,二者之間雖無書面貨運代理協議,但雙方就達成訂立貨運代理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確、真實,且無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雙方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而生產商提供的郵件往來證據中體現有抄送供應商、采購商、貨代,并不能表明合同關系的確立,該操作只是為了貨運出口信息的共享。同時貨代2通過熟知的路徑友情幫助原告生產商查詢海關處報關信息的行為僅是法律上的好意施惠行為,在貨代2與生產商間并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即雙方間不構成訂立合同的“合意”,因此貨代2與生產商間不成立合同關系。
三、生產商應當舉證證明貨代2存在過錯行為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侵權訴訟中,除無過錯責任外,受害人不僅要證明損害的事實,還要證明侵害人造成損害是有過錯的。因此本案中,生產商不僅應舉證證明自己是適格的退稅主體,還應舉證證明報關行或其他當事人有過錯之行為導致其無法申請出口退稅從而產生損失。但縱觀原告生產商向法院所提交的證據,并無相關證據可反映前述待證明內容。相反,貨代2提供的電子郵件內容中,恰恰能證明貨代2就本案中8臺電磁流量計的訂艙、報關、出運等事宜均依委托人四川石油公司之指示,不存在侵權意識及過錯行為,沒有對本案任何當事人進行侵權。
四、貨代2 的行為不需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重點,極少采用無過錯責任,也即侵權責任要求主觀上對于損害結果抱有惡意或不予以注意即故意或過失的意思,才對其行為后果負責。而本案生產商以出口退稅權遭受侵害提起侵權之訴,作為貨代2的訴訟代理人,我處積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貨代2并未有主觀侵權意識及過錯行為。首先主觀上,貨代2完全依照委托人中間商之指示安排貨物交付、裝箱出運等事宜,并未摻雜自己的主觀想法;其次客觀上,生產商提供的證據中并未體現貨代2對于生產商的出運貨物有任何侵害其合法權利和利益的過錯行為。況且貨代2是中間商的代理,依據民法通則關于代理行為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退一步而言,生產商確因中間商原因造成訴求所述的經濟損失,也與貨代2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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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定律師 電話/微信:13530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