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34號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6屆會議于2007年7月13日以MEPC.164(56)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簡稱“防污公約”)附則I和附則IV關于特殊區域外的接收設施和生活污水排放的修正案。
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16(2)(g)(ii)條關于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
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對其內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的中文譯文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