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發布文號:2006年第46號
國際海事組織于2004年4月1日通過了經修正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該附則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06年11月2日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了加入經修正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V的文件。
現接到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通知,根據有關規定,上述附則將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對我國生效。
現將經修正的附則IV的中文本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