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08年12月9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有關加入《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加入書,同時聲明如下:
一、本公約第七條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航行船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本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另行通知前,本公約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約將于2009年3月9日對我生效,同時適用于澳門特區,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區。
現將公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