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海事法院經審核會啟動海事案件執行程序。執行程序會將已經扣押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給付申請人經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合法債權。
一、執行案件管轄
海事案件的執行應當由做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一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申請人有保全的由裁定保全的海事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沒有海事法院的,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或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一條);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三、拍賣船舶的通知
船舶作為債務人的主要財產,可能會設立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或是船舶留置權,其處理比較特殊。海事法院審查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后裁定是否準許,裁定準許的,應通過報紙及其他媒體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外籍船舶的,還應通過對外的媒體發布公告,公告內容當包括船名、船籍、拍賣的依據、時間、地點等主要信息。船舶優先權人、抵押權人、所有人在拍賣船舶的30日前另行通知。(《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
四、船舶拍賣的程序
拍賣船舶由拍賣船舶委員會實施。拍賣船舶委員會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驗船師三人或者五人組成。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對船舶鑒定、估價;組織和主持拍賣;與競買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船舶移交手續。拍賣船舶委員會對海事法院負責,受海事法院監督。競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拍賣船舶委員會進行登記,并提交相關主體證明手續和委托代理手續,繳納買船保證金。在拍賣船舶前拍賣船舶委員會應當向競買人展示船舶,競買人可以查看被拍賣船舶的相關數據、配置和其他有關資料。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后,支付拍賣價款,可全款,可按揭,具體要看拍賣委員會和買受人的約定。買受人按照約定付款后,拍賣委員會組織移交。移交完畢,海事法院負責解除船舶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