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和中國交通運輸部的相關通知,《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已于2016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自2016年7月1日起,要求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應當對其重量進行驗證,托運人未及時提供VGM重量信息的集裝箱將不被裝船出運,由此引來的遲延裝載、稱重、核查等事宜以及相關責任和費用,均由托運人自行承擔。
貨運代理在承擔VGM數據的收集、核實、傳輸等監管工作過程中,需要增加流程并產生額外的投資及費用,增加了貨代行業工作量及人力成本。同時在申報中若出現遺漏、誤報等因素可能導致客戶貨物延期上船。由此,為規范市場、統一行業標準,使相關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我協會牽頭向深圳國際貨運企業征詢,是否收取所有在中國境內訂艙的海運貨物VGM發送服務費、收取的最低成本標準。請將征詢意見于7月11日前填寫在該鏈接中:http://www.sojump.com/jq/8996611.aspx
我協會將匯總完成企業意見后,將報告情況反饋于各國際貨代企業及相關媒體,并推廣實行。請各深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根據企業情況真實有效的反饋此項數據,以確保載貨集裝箱按規定要求順利裝載的同時保障我國際貨代企業利益,促進行業有效健康發展。
特此函詢。
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