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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Case analysis

打贏官司,錢難收?物流律師教你如何拿錢

來源:發布時間:2019-03-22瀏覽量:655

打贏官司,錢難收?物流律師教你如何拿錢

 

作者:翟東衛、楊峰、孫達仁

 

在從事物流律師12年的職業生涯中,經常會遇到物流公司老板問:我們打贏官司后,被告不付款怎么辦?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設立了強制執行程序,即在被告不主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時,作為原告的物流公司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派遣法官、法警強制被告履行裁判文書內容,保證原告的權利得以實現。但在司法實踐中,物流行業運費的強制執行,往往因為被告轉移了財產、沒有財產等情況,導致還是存在較大比例不能執行到款項的情形。作為物流公司收益來源,特別是一些小規模物流公司,運費是企業運轉的主要資金來源,一旦無法收回致使資金鏈斷裂,無疑是毀滅性的打擊。

為了避免打贏官司輸了錢的尷尬,物流律師給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擔保很重要

擔保一共有抵押、質押、留置、保證、定金五種方式,其中我們物流公司最擅長的就是留置貨物,除此之外還有在簽訂還款協議書時要求托運人提供人的擔保(保證)或物的擔保(抵押、質押)。

1、留置貨物

對于大部分物流公司來說,留置是最便捷的手段,因為貨物控制在自己手中,只要不交付收貨人,托運人一般就會迫于壓力支付運費。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我們物流公司也不能隨隨便便就留置貨物,必須滿足一些條件,比如運費支付期限屆滿、沒有約定不得留置、妥善保管等,不然反而可能因為留置錯誤給企業帶來損失。貨物留置后,我們通常需要給托運人不得低于兩個月的時間履行債務,若仍未支付我們便可以采取協商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來實現我們的債權。但是在實踐中,與拖欠運費的托運人達成一致意見存在一定難度,一般都會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之后再采取拍賣、變賣方式拿回運費。

2、人的保證、物的擔保

除留置貨物外,我們也可以采用人的保證、物的擔保方式來保障我們拿回運費。主要采取的方式為:(1)在簽訂還款協議、還款承諾書等類似文件時,讓托運人提供自然人或者其他企業法人作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可以是企業的股東、法人代表人,也可以是別的公司、別的自然人等等;(2)在還款協議、還款承諾書等文件中,讓托運人企業提供物的擔保,可以是托運人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股權等,也可以是別的企業、自然人名下財產,但是需要我們注意的是,提供物的擔保后盡快辦理相應的登記,以對抗第三人,例如房產的抵押登記。如果我們后期通過訴訟索要運費,可以直接將擔保人一起列為被告,在人的保證情況下,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在物的擔保情況下,就該擔保財產拍賣、變賣之后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財產訴訟保全也不錯

如果在起訴前,我們沒有采取任何一種擔保措施,那財產訴訟保全就成了我們保障執行的最好辦法。財產訴訟保全在實務中,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主要區別在于申請保全的時間段不一樣。

無論是何種保全,其作用都是為了保障將來生效的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拿回我們的運費。訴訟保全的一般模式為原告提供給法院被告財產線索,繳納一定保全費用(若勝訴,法院會判決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后,法院通過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其他方式保全被告的財產。

何種財產能夠作為訴訟保全的對象呢?以筆者所在的深圳市為例,法院會接受下列被告財產作為保全的對象:

1、房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如房產證復印件,如果保全深圳房產,還需要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處調取房產信息;

2、車輛:需要車管局調取車輛權屬信息;

3、股權:需要工商登記信息,確保股權登記其名下;

4、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或證券賬號;

5、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6、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一般針對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的具體信息;

7、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財產保全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旦被告的某項財產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從源頭上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后,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三、申請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上面兩種措施有助于我們拿回運費,如果我們在整個追索運費過程中沒有采取上述兩種措施,或者雖然采取了以上兩種措施但對方并沒有主動支付運費,物流公司可以憑借生效的司法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法院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1、直接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調查有關被執行人存款情,在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時,直接向存款的金融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將被執行人的存款劃撥到法院執行賬號,然后支付給執行申請人。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債權。

扣留是臨時性措施,即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或債權暫時扣在其工作單位或債務人那里,不允許其工作單位或其債務人支付給該被執行人,也不準其動用和轉移。在法院向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或債務人《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直接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或債權直接支付到法院執行賬號,然后支付給執行申請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會主動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發現財產后會進行查封與扣押。在查封與扣押后,如果被執行人仍沒有履行判決書確認的義務或仍沒有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法院就會將查封與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在支付拍賣或變賣相關費用后,剩余的價款劃撥到法院執行賬號,然后支付給執行申請人。

4、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大家常說的黑名單,一旦進入黑名單,作為被執行人的托運人就會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各種限制。

限制高消費給被執行帶來的壓力主要體現在:1、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不能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不能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不能高消費旅游、度假;7、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等。

5、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對于限制出境,在物流行業主要表現為人民法院限制作為被執行人自然人或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能隨意出境,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境外人士(含港澳臺居民)已經在大陸,則其不能回國。

6、在征信系統記錄其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一旦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無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司法文書中確定的全部義務,則人民法院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信息。

7、拘留

被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拘留被執行人:(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8、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并且情節嚴重的,則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罪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被執行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其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明確規定。

四、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如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仍然不能執行到錢或者被執行人根本沒有錢,已經資不抵債了,作為申請人的物流公司就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按照我們持有的債權比例分配破產企業剩余資產。但根據我們十多年的經驗,有太多的債務人企業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無法清算,如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等。一旦債務人企業出現無法清算的情形,則債務人企業的股東應當對債務人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物流公司就可以對債務人企業的股東提起一個新的訴訟,要求債務人企業的股東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小結

生意往來中難免發生爭議,為了保障在產生糾紛時能夠順利拿回運費,物流公司可以采取文中列舉的方法。同時,為了保證這些方法得以正常進行,特別是訴訟保全需要提供財產線索,物流公司可以在日常業務往來中,留心對方的財產線索,例如在交易中獲取的對方的銀行賬戶信息、房產信息或車輛信息等,這樣對于在日后訴訟中保護我們的權益便多了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