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假冒偽劣產品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作者:翟東衛,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常有物流業的從業人員,尤其是貨代公司的銷售與貨車司機,打電話咨詢因運輸假冒偽劣產品而被處罰的事宜。筆者作為一個物流律師,有感于此問題咨詢之頻繁,更有感于有些司機及銷售人員因懵懵懂懂地運輸假冒偽劣產品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特撰寫此文,希望能夠提醒或幫助本文讀者。
通過與眾多當事人交談,筆者發現有很多銷售人員及司機對運輸假冒偽劣產品的法律后果是非常模糊的,甚至認為其僅僅為賺取一點點運費,其行為是不違法的。其實,關于運輸假冒偽劣產品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我國法律及地方法規均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因運輸假冒偽劣產品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了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運輸貨物為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下,行為人為其提供運輸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之所以規定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是考慮到為產品提供運輸服務的人,并非都能知道所承運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對此要區別對待。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承運的貨物為假冒偽劣產品的,除行政執法機關要沒收全部運輸收入外,還要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責任,罰款的幅度是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情節確定。
所謂違法收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01年3月15日頒布的《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收入,指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運輸、倉儲、保管,提供制假技術,向社會推薦產品以及進行產品的監制、監銷等違法活動所獲取的全部收入”。
具體到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中對物流從業人士在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方面的義務有更詳盡的規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禁止傳授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方法,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和服務”。該條明確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和服務,當然包括提供倉儲、運輸等物流服務。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倉儲保管者和運輸者保管、承運商品時,發現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拒絕提供保管或者運輸服務,并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該條不但明確了物流從業人士不但要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倉儲、運輸等物流服務,而且負有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假冒偽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的義務。雖然該條列沒有明確規定行為人不履行該舉報義務的法律責任,但該條例對行為人為假冒偽劣產品提供運輸、倉儲服務的法律責任卻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倉儲保管者、運輸者明知是假冒、偽劣商品而為之保管或者運輸的,由主管部門沒收所收保管費或者運輸費,處以所收保管費或者運輸費五至十倍的罰款,并責令停業,進行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營業執照。經檢查達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還營業執照”。
綜上,如果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運輸的貨物為假冒偽劣產品,其又為假冒偽劣產品提供運輸服務的,不但要被行政部門沒收提供運輸服務的全部收入,而且還要被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責任,罰款的幅度是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情節確定。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罰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基數是提供運輸服務的全部違法收入,而非提供該運輸服務而獲得的利潤。
關于因運輸假冒偽劣產品應承擔的刑事責任,2001年4月9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該解除第9條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該解釋明確規定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運輸便利條件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后來,鑒于生產、銷售假煙行為的猖獗,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四部門又聯合下發通知,轉發了《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上的紀要》。在該紀要中,四部門再次明確指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而幫忙運輸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共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然而,無論是司法實踐還是法學理論,都認為即使運輸了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也并不一定都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雖然都進行了運輸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但因具體犯罪情節的不同,不同案件中的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掩飾隱瞞非法所得罪、非法經營罪定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個行為可能符合數種罪名的構成要件,這是因為我國刑法中存在法條競合的現象而產生的。然而,上述罪名相對應的處罰卻差別巨大,基本刑從管制、拘役、單處罰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量刑幅度較大。所以,一旦行為人因運輸假冒偽劣產品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對行為人運輸行為所構成罪名的辨析就顯得尤為重要。
綜上,如果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運輸的貨物為假冒偽劣產品,其又為該假冒偽劣產品提供運輸服務的,不但應當被追究行政責任,而且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無論行為人是被追究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被追究責任都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行為人必須對所運輸的貨物是假冒偽劣產品在主觀上是明知的,如果不能被證明其對所運輸的貨物是假冒偽劣產品是明知的,則既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不能追究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