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定義
第一條 本條件中下列定義,除具體條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貨物"是指除郵件和憑"客票及行車票"托運的行李外,已經或將要用飛機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二)"國內運輸"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三)"國航"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簡稱。
(四)"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五)"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所訂立合同的初步證據。
(六)"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航空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貨物。
(七)"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航空貨運單或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從事承運貨物或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它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八)"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九)"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上署名的人。
(十)"收貨人"是指航空貨運單上收貨人欄內所列名稱的人。
(十一?quot;聲明價值"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特別聲明的其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
(十二)"聲明價值附加費"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按規定向承運人支付的專項費用。
(十三)"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或提取貨物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文職軍人證、戶口薄、機動車駕駛證等。
(十四)"日"是指日歷日,一周包括七日。
(十五)"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儲存、保管、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等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十六)"押運貨物"是指根據貨物的性質,由托運人派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專門照料、監護的貨物。
(十七)"集裝設備"是指在飛機上使用的裝載貨物、郵件和行李的專用設備,包括各種類型的集裝板、集裝箱及其附屬設備。
(十八)"變更運輸"是指托運人或承運人對已托運的貨物,改變其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十九)"貨物運輸事故記錄"是指由承運人出具并經收貨人認可的,證明貨物異常狀況的文件。
(二十)"輕泡貨物"是指每千克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的貨物。
(二十一)"損失"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或在承運人提供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它服務時發生的貨物丟失、損壞、短少、變質、污染等。
(二十二)"包稅人"是指與承運人簽訂包機運輸合同,并根據該合同包用承運人的飛機運送貨物的人。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除本條(二)、(三)、(四)、(五)、(六)款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于國航承運并取酬的貨物國內運輸。
(二)除免費運輸的條件、合同、航空貨運單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亦適用于免費運輸。
(三)根據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航空貨運單的條款中所涉及的范圍。
(四)在本條件中如果含有與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相違背的條款,以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為準,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五)除另有約定外,在國航的貨物運輸規定中如果含有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條件為準。
(六)本條件不適用于航空郵件運輸。
第三章 貨物托運
第三條 一般要求
(一)托運人托運貨物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運人關于貨物包裝、運輸的相關規定。必要時,托運人應提供與托運貨物有關的文件,并對其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托運人托運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運輸的貨物;
2、貨物的包裝應適合航空運輸的要求;
3、托運政府限制運輸以及需要向公安、檢疫等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4、貨物不致危害飛機、人員、財產的安全,不致煩擾旅客。
(三)除另有約定外,國航不承運聲明價值超過規定限額的貨物。
(四)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托運人應分別辦理托運手續。
第四條 貨物包裝
(一)托運人應當保證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其它物品。
(二)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重量及運輸環境,采用適當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包裝措施。嚴禁使用草袋包裝和草繩捆扎。
(三)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危險物品、政府禁止運輸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第五條 貨物標記、標簽
(一)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的外包裝上標明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電話號碼等運輸標記。
(二)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航空運輸指示標簽。
(三)托運人托運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拴掛承運人的貨物運輸標簽。
(四)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清除原包裝上的殘舊標記和標簽。
第六條 貨物計重
(一)貨物的重量按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千克。重量不足1千克的尾數四舍五入。
(二)貴重物品的重量按實際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0.1千克。
(三)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計算。
第七條 貨物重量、尺寸
(一)托運人托運的每件貨物的重量一般不超過80千克,包裝尺寸一般不超過40厘米X 60厘米X 100厘米。超過此重量和尺寸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航線機型及始發站、中轉站和目的站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二)每件貨物包裝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第八條 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
(一)托運人違反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運人的有關規定托運貨物,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后果。
(二)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與航空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或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
品,承運人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始發站停上發運,運費不退,通知托運人。
2、在中轉站停止運送,運費不退,通知托運人,并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運費。
3、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運費。
4、必要時承運人可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5、在本款情況下產生的后果,按照本條第一款辦理。
(三)由于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二人的損失,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托運人使用承運人的集裝設備裝貨時,應遵守承運人的規定。對不按規定裝載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貨物檢查
(一)托運的貨物部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對托運人要求24小時內運出的貨物一律實行開箱檢查或通過安檢儀器檢測。
(二)承運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開箱檢查托運的貨物及相關的文件資料,但不承擔必須檢查的義務。
第四章 特種貨物
第十條 特種貨物種類
特種貨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產品、活體動物、骨灰、靈柩、危險物品、鮮活易腐物品、貴重物品、槍械、彈藥、押運貨物等。
第十一條 收運規定
特種貨物運輸,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的規定外,應同時遵守下列相應的規定:
(一)急件貨物
1、托運人要求急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可以辦理急件運輸,并按規定支付運費。
2、托運人托運急件貨物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二)生物制品
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特殊批準,承運人不承運對人體、動植物有害的菌種、帶菌培養基等生物制品。
凡經人工制造、提煉,進行無菌處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運人應提供無菌、無毒證明。
(三)植物和植物產品
托運人托運植物和植物產品,應提供當地縣級(含)以上的動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
(四)活體動物
1、活體動物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托運人應提供當地縣級(含)以上動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免疫注射證明和"動物檢疫證書"。屬于國家保護的動物,還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屬于市場管理范圍的動物,要有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2、托運人應當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3、托運人應填寫"活體動物運輸托運證明書"。
4、需專門護理和喂養或者批量大的活體動物,托運人應當派人押運。
5、活體動物的包裝,既要便于裝卸又要適合動物特性和航空運輸的要求,能防止動物破壞、逃逸和接觸外界,保證通風,防上動物窒息。包裝底部應有防止糞便外溢的設施。
6、外包裝上應當標明照料和運輸的注意事項。
7、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機場托運和提取活體動物,并負責動物運輸前和到達后的保管。
8、有特殊要求的活體動物運輸,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注意事項或在現場指導作業。
(五)骨灰
1、骨灰應當裝在封閉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內,外加木盒,最外層用布包裝。
2、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六)靈柩
1、托運人應當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入殮證明及有關部門(公安、衛生檢疫等)出具的準運證明辦理靈柩托運手續,并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2、尸體應無傳染性。
3、尸體應經過防腐處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內。
4、尸體應以鐵質棺材或木制棺材為內包裝,外加鐵皮箱和便于裝卸的環扣。棺內敷設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應當釘牢、焊封,無漏縫,確保氣味及液體不致外漏。
(七)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遵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的管理規定。
(八)鮮活易腐物品
1、托運人托運鮮活易腐物品,應當提供最長允許運輸時限和儲運注意事項,按約定時間送到機場辦理托運手續。除另有約定外,鮮活易腐物品的運輸時限應不少于24小時,(從預定航班的預計起飛時間前2小時算起)。
2、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3、政府規定需要進行檢疫的鮮活易腐物品,托運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4、包裝要適合鮮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及其它物品。
5、需要特殊照料的鮮活易腐物品應由托運人提供必要的設施,必要時由托運人派人押運。
6、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承運人因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
(九)貴重物品
1、貴重物品包括:黃金、白金、銥、銠、鈀等稀貴金屬及其制品;各類寶石、玉器、鉆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貴文物(包括書、畫、古玩等);現鈔、有價證券以及毛重每千克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物品。
2、貴重物品應當用堅固、嚴密的包裝箱包裝,外加"#"字型金屬包裝帶,接縫處必須有封志。
3、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十)槍械、彈藥
1、槍支、警械(簡稱槍械)是特種管制物品,彈藥是特種管制的危險物品。
2、托運人托運各類槍械、彈藥必須提供出發地或目的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的準運證或國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許可證明。
3、槍械、彈藥的包裝必須堅固、嚴密、有封志。槍械和彈藥應分開包裝。
4、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十一)押運貨物
l、押運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承運人的貨物包裝要求。
2、押運貨物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3、押運員應當履行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要求并對貨物的安全運輸負責。押運員的職責是:
a.負責貨物在地面停留時的照料和在地面運輸時的護送工作;
b.指導押運貨物的裝卸工作;
c.負責在飛行途中或過站時對押運貨物的照料;
d.遇飛行不正常、貨物發生損壞或其它事故時,決定貨物的處理。
4、押運員應當購買客票和辦理乘機手續。
5、承運人應當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6、押運貨物外包裝上應貼掛"押運貨物"標簽。
7、航空貨運單"儲運注意事項"欄內應注明"押運貨物"字樣并寫明航班號和日期。
(十二)除本條(一)至(十一)款規定外,所有特種貨物的包裝還應符合承運人的其它規定。
(十三)托運人應按照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托運特種貨物。
第五章 貨物聲明價值與保險
第十二條 貨物聲明價值
(一)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人民幣20元,可以辦理貨物聲明價值。辦理聲明價值時,托運人需在航空貨運單"聲明價值"欄內注明聲明的金額。無聲明價值的貨物由托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
(二)辦理了聲明價值的貨物,托運人按規定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
(三)除另有約定外,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四)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貨物運出前托運人要求變更聲明價值,按貨物退運處理,重新填開航空貨運單,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五)已經開始運輸的貨物,托運人不得變更聲明價值。
第十三條 托運人可以投保航空貨物運輸險。
第六章 航空貨運單
第十四條 航空貨運單一式八聯,其中正本三聯,副本五聯。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或蓋章。正本的第一聯交承運人,第二聯交收貨人,第三聯交托運人。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航空貨運單應由托運人填開。如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貨物托運書填開航空貨運單并經托運人簽字,則該航空貨運單視為代托運人填開。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各項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的貨物說明不真實或不準確而給承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托運人負責。
(二)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不能填開同一份航空貨運單。
(三)一份航空貨運單只能有一個托運人和一個收貨人。
(四)航空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航空貨運單無效。
第七章 運價、運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運價
(一)運價是指始發站機場至目的站機場之間的貨物航空運輸價格。
(二)除另有約定外,特種貨物運價按普通貨物運價的150%計算。
第十六條 運費和其它費用
(一)運費是指依據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和貨物的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不包括機場與市區、同一城巾兩個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費及其它費用。
(二)其它費用是指除運費以外,承運人依據規定收取的地面運輸費、保管費及退運手續費等項費用。
(三)每份航空貨運單的最低運費為人民幣30元。
第十七條 運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
(一)運費和其它費用以人民幣支付,結算單位為"元",精確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者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前付清。發生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目的地的與運輸有關的費用出收貨人在提取貨物前付清。
(二)托運人除應支付必須支付的費用外,還應保證支付因收貨人原因可能使承運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損失。承運人有權扣壓未付清上述費用的貨物,并可以對貨物做出拍賣處理,用部分或全部拍賣收入支付上述費用,但是,此種拍賣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責任。
(三)無論貨物是否損失或是否運抵運輸契約指定的目的地,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支付承運人因承運該票貨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四)托運人或收貨人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時,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拒絕交付貨物。
第十八條 運價和其它費用的調整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按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支付運費。航空貨運單填開后,運價或其它費用發生調整,原運價或其它費用不做調整。
第八章 貨物運送
第十九條 急件貨物和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
(一)急件貨物,承運人應按與托運人約定的航班和日期運出。
(二)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承運人應在與托運人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抵目的站。
第二十條 根據貨物性質,承運人按照下列順序發運:
(一)搶險、救災、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運的物品;
(二)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運的貨物;
(二)有時限、貴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中轉聯程貨物;
(五)一般貨物按照收運的先后順序發運。
第二十一條 運輸路線
(一)承運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則選擇貨物運輸路線,但不承擔用特定的飛機或經過特定的一條或幾條航線進行運輸,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個地方銜接貨物續運的義務。
(二)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承運人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變更、推遲、提前或終止全部或部分貨物運輸。
(三)為了盡早將貨物運達目的站,必要時承運人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貨物轉交其它承運人或采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部分貨物至目的站。
第二十二條 終止運輸
(一)運輸過程中,如有充足理由確認某票貨物屬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禁上運輸的,承運人有權終止該票貨物的運輸,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托運人負責。
(二)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因包裝不良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承運人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做出相應處理。
第九章 變更運輸
第二十三條 自愿變更
(一)自愿變更是指由于托運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運人的原因致使承運人改變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自愿變更僅適用于一份航空貨運單上列明的全部貨物。
(二)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出示航空貨運單托運人聯、托運人出具的書面要求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自愿變更應符合本條件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承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則,承運人不予辦理。
(三)變更內容
1、始發站退運;
2、中途站停運;
3、變更目的站;
4、變更收貨人(變更后的收貨人即為航空貨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5、將貨物運回始發站。
(四)如果承運人認為無法執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應立即通知托運人。
(五)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變更權給承運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支付承運人在履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
(六)自貨物托運后至收貨人提取貨物前,托運人可以對貨物行使變更權。
第二十四條 非自愿變更
(一)非自愿變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運人原因產生的貨物運輸變更。發生非自愿變更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
(二)運費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始發站退運貨物,退還全部運費。
2、變更目的站,退還未使用航段的運費,另核收由變更站至新目的站的運費。
3、在中途站將貨物運回始發站,退還全部運費。
4、如改用其它運輸工具將貨物運至目的站,超額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章 貨物交付
第二十五條 到貨通知
(-)貨物運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通知采用電話或書面形式。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在貨物到達后2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在24小時內發出。
(二)普通貨物、危險物品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貴重物品到達當日免保管費;活體動物、鮮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凍的貨物自貨物到達后免費保管6小時。逾期提取,承運人按規定收取保管費。
(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收貨人未收到或延遲收到到貨通知,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貨物提取
(一)收貨人應在承運人指定的提貨地點提取貨物。取上述措施時,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 無法交付貨物
(一)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內無人提取或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始發站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滿60日仍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二)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
l、凡屬政府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無價移交政府主管部門。
2、凡屬一般的生產、生活資料,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
3、凡屬鮮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難的貨物,由承運人酌情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4、作價處理的貨款,由承運人負責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日內,如有托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后的余款退給認領人;如 90日后仍無人認領,余款上繳國庫。
5、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由目的站通過始發站通知托運人。
第十一章 包機、包艙運輸
第二十九條 包機運輸
(一)包機人憑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身份證件向承運人申請包機。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包機合同。
(二)除天氣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外,包機人和承運人均應履行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包機人和承運人執行包機合同時,每架次包機應當填制貨物托運書和航空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四)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押運員憑包機合同購買機票并按規定辦理乘機手續。押運員的職責同本條件第十一條(十一)款。
(五)包機人提出變更包機合同,應當支付承運人因執行包機合同已發生的調機等有關費用。
(六)承運人接包機合同規定收取包機費用。
(七)包用飛機的噸位,由包機人充分利用。如承運人需利用包機剩余噸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第三十條 包艙或包用集裝箱(板)參照包機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責任與賠償
第三十一條 責任范圍
(一)承運人從貨物收運時起,到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的責任。在貨物運輸期間發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應承擔責任,但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及本條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戰爭、武裝沖突、政府行為、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缺陷或貨物性質不適合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氣溫、氣壓變化及運輸時限而引起的貨物損壞或變質;
3、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
4、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損壞;
5、貨物的合理損耗。
(三)因貨物損失或延誤等造成的間接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或由于動物自身的或其它動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由于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動物死亡或受傷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五)除能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外,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六)押運活體動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動物的原因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在正常的操作過程中,動物給承運人工作人員造成的傷害由托運人承擔責任。
(七)在運輸過程中,貨物延誤的責任應當由承運人承擔。但承運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本條件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八)在運輸過程中,經證明貨物的損失或延誤等是由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九)除承運人故意行為外,由于履行托運入的變更要求或在變更期間產生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十)國航為其它承運人的航班填開航空貨運單,只能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對其它承運人的航班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或延誤,國航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根據本條件免除或限制承運人的責任時,此類免除和限制亦適用于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也適用于進行運輸所使用的飛機或其它運輸工具所屬的任何承運人。
(十二)部分貨物或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發生損失或延誤時,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損失或延誤影響到同一份航空貨運單上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損失或延誤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損失或延誤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第三十二條 連續承運人
(一)由幾個連續承運人根據一份航空貨運單進行的運輸被視為一個單一運輸過程。
(二)由連續承運人運輸的貨物,每一承運人就其根據運輸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損失或延誤等,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訴訟,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托運人或收貨人均可以對發生貨物損失或延誤等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賠償限額
(一)辦理了聲明價值并交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該聲明價值為最高賠償限額。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未辦理聲明價值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承運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為每干克人民幣20元。
(三)投保航空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賠償。
(四)延誤運輸的賠償
由于國航的原因貨物超過約定或規定期限運出,國航應給予適當賠償,但每延誤1天的賠償額不超過該票貨物實付運費的5%,賠償總額以全部運費為限。
第十三章 索賠訴訟時限
第三十四條 因貨物損失或延誤發生索賠,航空貨運單上的托運人或收貨人應在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
(-)提貨時發現貨物有明顯損失或部分丟失,至遲應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提出。
(二)延誤運輸的貨物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指定收貨人之日起21日內提出。
(三)收貨人提不到貨物,自航空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日內提出。
第三十五條 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飛機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的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章 生效與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條件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并實施。
第三十七條 承運人有權依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定的程序,不經預先通知修改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但此修改不適用于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
第三十八條 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無權改動、修改或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第三十九條 本條件由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