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凡在鐵路運輸中需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爛變質或病殘死亡的貨物,均屬鮮活貨物。
托運的鮮活貨物必須是品質新鮮、無病殘,有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必要包裝,使用的車輛和裝載方法要適合貨物性質,并根據需要采取預冷、加冰、上水、押運等措施,以保持貨物的質量狀態良好。
鐵路應適應鮮活貨物季節性強、運量波動大、時間要求快的特點,堅持“四優先”的原則:優先安排運輸計劃、優先進貨裝車、優先取送、優先掛運,按貨配車,做好途中服務,與發、收貨人密切配合,確保鮮活貨物運輸質量。并不斷改善和加強運輸鮮活貨物的技術設備和車輛,以滿足人民生活需要,保證外貿出口任務,為四個現代化服務。
第2條 鮮活貨物分為易腐貨物和活動物兩大類:
(一)易腐貨物包括肉、魚、蛋、水果、蔬菜、冰、鮮活植物等,按其熱狀態又分為(1)凍結貨物,(2)冷卻貨物,(3)未冷卻貨物。常見品名見“易腐貨物運輸條件表”(附件一)。
(二)活動物包括禽、畜、獸、蜜蜂、活魚、魚苗等。
第3條 鐵路在鮮活貨物運量集中的區段,應逐步組織開行快運列車或鮮活貨物直達列車,編制快運貨物列車或鮮活貨物直達列車組織方案。發貨人應按方案的要求落實貨源;鐵路應落實日常配空、裝車、留軸掛運、中轉銜接、編車等工作,并加強調度指揮,組織實現。
第4條 鐵路為確保易腐貨物運輸質量和快速運輸,各級調度對鮮活車應重點掌握,防止中途積壓,確保鮮活貨物質量良好地運抵到站。
第5條 鐵路不辦理零擔鮮活的冷藏、保溫、加溫、通風運輸。但鮮活貨物裝一般貨車短距離運輸時,在自局管內由各局確定;跨局運輸的,僅限能以沿途零擔車或組織直達整零直接運抵到站的,方可按零擔辦理(未裝容器的活動物除外)。具體條件由鐵路局規定。發貨人必須保證零擔鮮活貨物在規定的運到期限內不致腐爛、變質和死亡。
第6條 鐵路和發、收貨人都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鐵路車站應負責與發、收貨人和機械冷藏車乘務組聯系,并組織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鮮活貨物裝運工作。
經常辦理鮮活貨物運輸的車站,應會同有關部門組成鮮活貨物運輸研究小組,通過試驗,總結提高鮮活貨物運輸質量的經驗。
第二章 易腐貨物運輸
第7條 不同熱狀態的易腐貨物不得按一批托運。
按一批托運的整車易腐貨物,一般限運同一品名。但不同品名的易腐貨物,如在冷藏車內保持或要求的溫度的上限(或下限)差別不超過3℃時,允許拼裝在同一冷藏車內按一批托運。此時發貨人應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車內保持溫度(或途中加冰摻鹽)按品名××的規定辦理。”
第8條 發貨人托運易腐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記貨物的名稱,并注明其品類順號及熱狀態,同時在“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易腐貨物容許運送期限。如貨物的容許運送期限小于鐵路規定的運到期限時,發站不得承運。
發貨人托運需檢疫運輸的禽、畜產品和鮮活植物時,應按規定提出檢疫證明書,并在貨物運單內注明其號碼。檢疫證明書退回發貨人或隨同運單代遞到站,交收貨人。
第9條 發貨人托運易腐貨物時,貨物的質量、溫度、包裝和應選用的車輛,均須符合“易腐貨物運輸條件表”的規定。
承運貨物的質量、包裝是否符合規定,由發站負責檢查。使用機械冷藏車裝運時,發站可會同機械冷藏車乘務員對承運貨物的溫度進行抽查。
發貨人要求不按規定的條件運輸易腐貨物時,在發貨人確認貨物不致腐爛變質的條件下,可與車站另行商定條件運輸。商定的條件應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貨物的運輸質量由發貨人負責。
發貨人托運附件一表內未列的易腐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具體運輸條件,經車站承認,即可承運。使用機械冷藏車時要通知乘務組,并在乘務報單和冷藏車作業單內注明。
第10條 冷藏車應用于裝運易腐貨物,但無包裝的水果(西瓜、哈密瓜、南瓜、冬瓜除外)、蔬菜、鹵魚和能損壞車內設備的易腐貨物不得用冷藏車裝運。
裝運需用冷藏車冷藏、保溫或加溫的非易腐貨物時,車站應逐級報請鐵道部承認后,方可使用。
機械冷藏車組,可組織同一到站卸車的兩站分裝或同一發站裝車的兩站分卸(B19型除外)。兩站應為同一徑路,距離不得超過400公里。第一裝車站的裝車數或第二卸車站的卸車數均不得少于全列車的一半(樞紐地區除外)。
機械冷藏車組工作車前部或后部各車,應裝載同一品類要求溫度相同的貨物,但前部、后部溫度可不相同。
機械冷藏車的總裝載量,不準超過車輛的標記載重。
第11條 使用冷藏車運輸易腐貨物時,發貨人應按附件一規定的條件或與車站另行商定的條件,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記載事項”欄內具體注明“途中加冰”、“途中制冷”、“途中加溫”、“途中不加冰”、“途中不制冷”、“途中不加溫”、“不加冰運輸”等字樣。
對需要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車發站應在貨物運單的“經由”欄內依次填記應加冰的各加冰所站名。
對需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車,如最短徑路上未設加冰所,不能確保易腐貨物質量時,發貨人可要求鐵路繞路運輸,此時發站應在貨物運單的“經由”欄內依次填記繞路運輸經由的各加冰所站名(不打亂加冰所的分工)。中途加冰所站名見附件二。
易腐貨物發站應在貨物運單、貨票、封套、車牌和列車編組順序表內分別填記△標記。對票據、表報標有△的貨物和貨車,鐵路應加快辦理作業,做好途中服務,確保易腐貨物質量。
第12條 發站同發貨人應商定易腐貨物進貨、裝車事項和車輛取送時間。
使用機械冷藏車運輸時,發站在機械冷藏車到達后,應將裝車時間、地點、貨物品名、噸數、到站等事項填記在“機械冷藏車裝車通知單”(格式一)內,一式兩份,一份交乘務組做為準備裝貨的通知,一份自站存查。
機械冷藏車裝車通知單,應在裝車前12小時交給乘務組。
第13條 裝車單位應在易腐貨物裝車前(加冰運輸的在加冰前)檢查冷藏車的冰箱、排水座、排水管、排水碗、車門及車內設備是否齊全良好,車內是否清潔衛生,車內不衛生時要組織洗刷。不能保證貨物質量的車輛,嚴禁使用,鐵路應及時調換車輛。
第14條 用冷藏車運輸易腐貨物時,在裝車前必須預冷車輛,車內溫度降低后,才能裝車。
加冰冷藏車裝運凍結貨物,車內應預冷到+6℃以下,達不到時,可預冷6小時;裝冷卻或未冷卻貨物,車內應預冷到+12℃以下,達不到時,可預冷3小時。
機械冷藏車車內預冷溫度:凍結貨物為0℃~3℃;香蕉為+12℃~+15℃;菠蘿、柑桔為+9℃~+12℃;其它易腐貨物為0℃~+3℃。
車站應根據洗車、加冰、預冷、裝車的實際需要安排好作業時間,做好上、下班的銜
接。
第15條 加冰冷藏車始發加冰工作需要的冰、鹽和勞動力由發貨人準備和組織。發站有供冰條件,經協商,可由鐵路供應。勞動力及冰、鹽費用由發貨人負擔。無冰、鹽的車站由發貨人指定將冷藏車回送到有供冰條件的車站加冰。并按規定核收貨車回送費。
始發加冰應加足冰箱定量,必要時應在掛車前再次補冰,以保證冷藏車運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時,冰箱內存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始發加冰質量應由發站檢查驗收。
當冷藏車運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時(相距150公里以內),經檢查,如發現發站應加冰而沒有加冰或加冰不足時,除進行補足冰、鹽外,應用電報通知發站促其注意(由于鐵路責任,車輛運行緩慢時除外),并由發站向發貨人補收冰、鹽費用。
第16條 給加冰冷藏車加冰時,冰要清潔無泥土、爐灰碴、雜草等。冰塊大小以0.5~1公斤為宜。摻鹽要按規定比例摻勻(摻鹽比例和方法,要考慮貨物的熱狀態及前方加冰所和到站氣溫)。加冰摻鹽后要搗實,但不得損壞冰箱。開閉冰箱蓋不要亂砸硬撬。途中補冰要加滿加足。補冰前必須檢查車內溫度。
寒季是否補冰及補冰數量,可根據需要,由各加冰所確定。標記載重三十噸或四十五噸的加冰冷藏車裝運易腐貨物,始發加冰超過六噸時,B11仍可裝到二十四噸,B8可裝到三十噸,B6可裝到三十八噸。
第17條 易腐貨物應按附件一規定的方法裝載。經過預冷的冷藏車裝車時,應采取措施,保持車內溫度。在裝(卸)車作業中應使用不致損壞車內設備的工具,并不得擠碰循環擋板和匯水槽。上層貨物距循環擋板,最少應留出五十毫米的空隙。開關車門時,嚴禁亂砸硬撬。采取保溫、防寒、防濕等措施時,不得以釘釘等方式損壞冷藏車車體。
第18條 車站和發(收)貨人應加強裝(卸)車的組織工作,縮短裝(卸)時間。加冰冷藏車每輛裝(卸)車作業時間(不包括洗車和預冷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機械冷藏車:B16型每組不得超過16小時;B16小列、B17、B18、B20型每組不得超過12小時;B19型每組不得超過6小時。每一車的裝車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在特殊情況下,以部調度命令承認。由于發(收)貨人的責任超過規定的裝卸時間,應核收貨車延期使用費,機械冷藏車還應核收制冷費。車輛送到后,由于發貨人責任取消運送時,車站應按三百運價公里第七號運價率向發貨人核收冷藏車回送費,已經預冷的還要加收制冷費。
第19條 使用加冰冷藏車運輸易腐貨物,裝車單位必須按車填寫“冷藏車作業單”(格式二)隨車遞送。使用機械冷藏車運輸時,對同一到站和要求同一溫度的貨物可不限車數填寫一份,交機械冷藏車乘務組遞交到站。
第20條 發貨人要求使用加冰冷藏車加溫運輸時,由鐵路供應火爐,燃料由發貨人自備。需要通風或加溫運輸的加冰冷藏車,可以將前進方向左側車門開啟并固定。
用棚、敞車通風運輸的易腐貨物,可將棚車的門窗開啟或將敞車側板吊起捆牢,并用柵欄將貨物檔住。冷藏車車門開啟固定或敞車側板吊起捆牢時,最外突出部位,從車輛縱中心線起,不得超過1750毫米。
第21條 發站、編組站、區段站對裝有易腐貨物的車輛應快速編解取送,及時中轉掛運,除中間站裝(卸)車可編入摘掛列車外,均應根據作業計劃編入快運列車或直達、直通、區段列車。對需要中途加冰的易腐貨物車輛,各站必須按指定的經路掛運,編入到達前方加冰站解體或終止的列車內。易腐貨物車輛的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車站有關去向有調中轉停留時間,需加冰所補冰的冷藏車,在站停留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裝有易腐貨物的車輛,在運送途中不得保留積壓。遇有特殊情況,保留站應立即向調度所報告,及時采取措施轉送就近加冰站或采取其它妥善處理辦法。因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時,要追究責任。
第22條 需要中途加冰的冷藏車,發站或加冰所應用電報依次向前方加冰所及其所在站預報(必要時用電話輔助通知),并抄知次一加冰所,最后一個加冰所應向到站預報。
預報電文內容和代號如下:
----------------------------
| |開 車| |車型 |貨物 | | |
|內容| |車次 | | |到站 |收貨人|
| |月、日| |車號 |品名 | | |
|--|---|---|---|---|---|---|
|代號|(1)|(2)|(3)|(4)|(5)|(6)|
----------------------------
注:(1)在電文首部冠以“加冰預報”、“上水預報”字樣。
(2)整列運輸時,代號(3)只報車型、車數,不報車號。代號(6)由最后一個加冰所向到站預報。
機械冷藏車途中需要上水時,乘務員應用電報向上水站發出上水預報。
第23條 中途加冰所接到加冰預報后,應做好加冰準備,冷藏車到站后,加冰所應立即檢查殘存冰鹽,測量車內溫度,同時檢查車輛外部及排水管狀態是否良好,貨物有無腐爛變質跡象,發現問題應及時妥善處理。在補冰的同時,應對需要通風的貨物進行通風。加冰作業完了,應及時通知運轉掛車,并認真填記“冷藏車作業單”和“加冰工作日志”(格式三),同時發出加冰預報。
中途加冰所應按冷藏車加冰的需要,備足冰、鹽,并保持加冰設備經常良好。
第24條 車站應會同機械冷藏車乘務組,對裝卸車作業進行技術指導。發現問題應聯系發、收貨人共同解決。貨物裝車完畢,機械冷藏車乘務員應檢查車門關閉是否嚴密,并及時記錄車內溫度,及時開機制冷。
機械冷藏車乘務組應按附件一規定保持車內溫度。對未冷卻的易腐貨物應在最短時間內把車內溫度降到規定的度數。在運輸途中,每隔兩小時應記錄一次各車內的溫度,每6小時填寫一次冷藏車作業單。
第25條 到站對易腐貨物應及時組織卸車和交付。在貨場卸車的易腐貨場要嚴防污染變質,車站應聯系收貨人采取措施,隨卸隨搬。凍結貨物、冷卻貨物和寒季運送的保溫、加溫貨物,收貨人應準備防護用品及搬運工具,組織直接卸車。
第26條 卸車單位卸完易腐貨物后,應負責將車輛清掃干凈。裝過魚、肉及被易腐貨物污染的車輛,卸車單位必須徹底洗刷,使車內沒有殘留的污水、穢物,必要時還應進行消毒。洗刷、消毒后適當通風、晾干再關車門。卸車單位及車站沒有洗車條件時,車站應根據調度命令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簡稱回送清單,以下同),向本局內指定的洗刷站回送。機械冷藏車洗后須經車站和乘務員檢查驗收,加冰冷藏車及棚、敞車洗后須經貨運員檢查驗收。洗刷費用均應由收貨人負擔。
清掃洗刷干凈的加冰冷藏車,應填寫“回送清單”向局指定的冷藏車保管站回送,或根據調度命令向裝車站回送。
調往裝車的冷藏車必須狀態良好,車內清潔衛生應符合裝運條件,機械冷藏車應在送裝前上好水、補足油料。
加冰冷藏車自保管站往裝車站調送時應填寫“回送清單”回送。
機械冷藏車臨時備用時,為便于檢修和管理,盡量停留在有上水條件的樞紐地區或車站。
為加強對加冰工作的分析,各有關站要按月向主管分局、鐵路局和鐵道部貨運局報送“加冰工作月報”(格式四)和制冰工作月報(格式五)。
第三章 活動物運輸
第27條 發貨人裝運活動物時,必須交驗規定的檢疫證明書。沒有檢疫證明,發站不得承運。
發貨人應在貨物運單內注明憑證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押運人的姓名。檢疫證明書應隨同貨物運單遞交到站交收貨人,也可由押運人自帶。
第28條 發貨人托運猛禽、猛獸(包括演藝用的獸)時,應與發送鐵路局商定運輸條件運輸防護方法。跨局運輸時,發送局應將商定的事項通知有關的鐵路局。
第29條 裝運活動物必須選用家畜車、家禽車、活魚車以及清掃干凈、未受毒害品污染的棚、敞車,但不得使用無車窗的棚車。裝運牛、馬、騾、驢等大牲畜,不得使用鐵底貨車。發往深圳北的活牛,應用棚車裝運。裝車單位對撥配的車輛應認真檢查,發貨人認為不適合裝運時車站要給予調換。撥配裝運蜜蜂的車輛,是否適合裝蜂一律由發貨人檢查確定。
第30條 禽、畜可單層或多層裝載,每層的裝載數量由發貨人根據季節、運輸距離、活動物的體積及選用的車種等情況確定。
蜜蜂裝車時,應留通風空隙,裝敞車時應分層壓縫,堆碼穩固,高出車廂部分,必須用繩索捆綁牢固,以防蜂箱墜落。
活魚、魚苗應使用木箱、魚簍、帆布桶等容器盛裝,使用帆布槽盛裝時,應備有堅固的金屬支架。
裝運活動物的車輛可開啟門窗,對棚車開啟的車門和敞車吊起的側板,均必須捆綁牢固,并用柵欄擋住。
第31條 裝運活動物時,發貨人必須派熟悉動物特性的押運人隨車押運,負責做好動物的飼養、飲水、換水、灑水、看護和安全等工作。押運人每車以一至二人為限,發貨人要求增派押運人時,須經車站承認。但增派人數不得超過五人。租用的家畜、家禽車回空時每次準許派兩個押運。押運人必須持有本單位填發的身份證明,并應遵守鐵路規章的有關規定。嚴禁押運人在車內吸煙、生火、做飯、用明火照明和乘坐其它車輛。
押運人攜帶物品只限途中生活用品和途中需要的飼料和飼養工具。押運人攜帶物品的重量(不包括飼料及飼養工具),每人不得超過40公斤,超過部分按鐵路貨物運價規則核收運費。發現押運人攜帶違反政令限制的物品和危險品時,車站應移交當地有關單位處理。
蜜蜂押運人攜帶蜜蜂飼料每車不得超過800公斤。蜜蜂押運人的帳篷、床做為養蜂工具辦理。
為放蜂需要帶的狗和自行車按整車附零辦理。但狗必須裝在籠內,要交驗檢疫證。
鐵路應對押運人宣傳安全注意事項。嚴禁蜜蜂押運人乘坐在上層蜂箱上,防止發生傷亡事故。
第32條 運輸活動物要加強貨源組織,做好車、貨銜接并及時組織裝車和掛運。
車站對裝有活動物的車輛,除中間站裝(卸)車的可編入摘掛列車外,應根據作業計劃編入快運貨物列車或直達、直通列車。在編組站、區段站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本站方向別的中轉停留時間。
第33條 裝運活動物,發站應在貨物運單、貨票、封套、裝載清單內注明“活動物”字樣。
活動物在中途上水,由鐵路指定的供水站免費供應。供水站應配備上水用具,同時派人管好用具,做好供水工作。車站對掛有活動物車輛的列車,應接入備有上水設備的股道。對需要中途上水的活動物,發站或上水站應用電報向前方上水站進行預報。上水站所在站名見附件三。預報電文內容和代號見本規則第22條。
活動物的糞便應由押運人在鐵路指定站或到站清除,不得中途隨意向車外處置。
途中發現疫情,押運人要及時向當地防疫部門報告,并妥善處理。患有傳染病的禽畜和死禽畜不許出售和隨意亂扔,應按防疫部門規定處理。
蜜蜂在運輸中不辦理放蜂和變更到站。
第34條 對到達的裝有活動物的車輛,應及時組織卸車和搬出貨場。貨車和貨位必須認真清掃和洗刷,必要時還應進行消毒。
蜜蜂卸車后不得在車站范圍放蜂。對租用的家畜、家禽、活魚車卸后應立即辦理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