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提高鐵路貨運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嚴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經濟、便利地組織貨物運輸,特制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是明確貨物運輸作業各環節基本內容和質量要求的內部規定,不作托運人、收貨人與鐵路間劃分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依據。
第3條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條件下,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 貨物運輸基本作業
第一節 受理和承運
第4條 車站應根據批準的月度貨物運輸計劃和旬裝車計劃受理貨物運單。在受理零擔、集裝箱或按特定條件運輸的貨物時,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5條 車站受理貨物運單時,應確認托運的貨物是否符合運輸條件,各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清楚,領貨憑證與運單是否一致。對營業辦理限制(包括臨時停限裝)、起重能力、證明文件等項進行審查。
對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各欄內容應相互核對,必要時,可憑《中國地圖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手冊》、《全國鐵路貨運營業站示意圖》等資料予以確認。
對貨物運單確認無誤后,即應指定進貨日期或裝車日期。
第6條 對搬入貨場的貨物,車站要檢查貨物品名與運單記載是否相符,運輸包裝和標志是否符合規定。按件數承運的貨物,應對照運單點清件數。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核對貨簽是否齊全、正確。對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要按照物品清單進行核對,并抽查是否按規定在包裝內放入標記(貨簽)。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貨物,應對加固材料的數量、規格進行檢查。對超限、超長、集重貨物,應按托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復測尺寸。
按規定由鐵路確定重量的貨物,要認真過秤。由托運人確定重量的貨物,車站應組織抽查。抽查的間隔時間,每一托運人(大宗貨物分品種)不超過三個月,零擔和集裝箱貨物不超過一個月。對按體積計算重量的貨物,應以定期檢查的比重(立方米重量)作為計算重量的依據。
貨物應穩固、整齊地堆碼在指定貨位上。整車貨物要定型堆碼,保持一定高度。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按批堆碼,貨簽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離的,應按規定隔離。貨物與線路或站臺邊緣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第7條 以杠桿式臺秤、地秤過秤,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符合以下規定:
1.擺放平穩,四角著實,臺板保持靈活;
2.將游砣移至零點時,橫梁保持平衡;
3.標尺與增砣的比率必須一致;
4.地秤的臺板與秤樞間必須保持平衡、靈活。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貨件時,須關閉制動器。過秤時不準觸動調整砣、砣盤,禁止以其他物品代替增砣。
以軌道衡、電子秤或其他衡器過秤時,應按照計量部門有關規定和技術條件,制定檢查和使用辦法。
衡器的使用和保管應有專人負責,按臺建立衡器履歷簿(格式七),并及時、正確填寫。衡器發生損壞、檢定證明丟失、空秤不能調整平衡、機件缺損變形,或秤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均不得使用。
第8條 貨物進齊驗收后,車站應予簽證,及時辦理承運。
承運的整車貨物要登記“貨物承運簿”(格式一),集裝箱貨物登記“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格式見《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零擔貨物根據業務量大小,可以使用貨物承運簿,也可以由車站自行建立登記制度,并將登記資料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承運人填寫”部分和貨票填制要符合《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制辦法》的規定,加蓋的車站日期戳記要清晰、正確。
在作業環節之間,對貨物和運輸票據要進行嚴格交接。
車站應建立貨票自核、互核、總復核制度和票據、現金管理制度。存查的票據要裝訂整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和貨票,使用“貨運票據封套”(格式二)的,應左右對齊折疊,不使用貨運票據封套的,按上下對齊折疊。
對領貨憑證,應正確填寫貨票號碼及各欄內容,加蓋承運日期戳,并確認無誤后,連同貨票丙聯一并交給托運人。凡派有押運人的貨物,應向押運人宣傳并發給“押運人須知”,由托運人在貨票甲聯上簽收。
第9條 承運易腐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對“鮮規”未列品名而易于發生腐壞、變質的貨物,車站應認真審定運輸條件。
易腐貨物裝車時,要檢查裝載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以冷藏車裝運的,應檢查裝車單位填寫的冷藏車作業單是否齊全、正確。使用加冰冷藏車的,應檢查托運人是否加足冰鹽,并將作業單附在運輸票據中隨車遞送,途中加冰時,加冰站應認真填寫加冰作業記錄。使用機械冷藏車的,應將該作業單交機械冷藏車乘務組遞交到站。到站應負責檢查冷藏車情況,在作業單上填記到站作業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10條 承運危險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對品名、編號、類項、包裝、標志以及“托運人記載事項”欄的內容進行檢查。對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載的危險貨物或改變危險貨物包裝時,應按鐵路局、分局批準的運輸條件辦理。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承運、交付、包裝檢查、內部交接、裝卸作業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節 臨時停限裝
第11條 車站應按照《鐵路貨物運價里程表》規定的營業范圍辦理貨運業務。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臨時加以限制時,屬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批準,跨局的須經鐵道部批準。
由于設備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車貨物到達時,應提前兩個月辦妥報批手續。
第12條 對臨時停限裝事項,車站應在營業場所對外公告。
凡要求停止零擔貨物到達的車站,應同時停止零擔貨物發送業務。
第三節 取送車作業
第13條 車站應做好日班裝車作業計劃和卸車預確報工作,并根據裝卸作業、待裝貨物和貨位情況,確定取送車計劃,及時取送。送車要對準貨位。裝卸作業始末時間和取送車始末時間,均應有匯報和登記制度。
第四節 裝車和卸車
第14條 裝運貨物要合理使用貨車,車種要適合貨種,除規定必須使用和應使用棚車裝運的貨物外,對怕濕或易于被盜、丟失的貨物,也應使用棚車裝運。發生車種代用時,應按《貨規》的要求報批,批準代用的命令號碼要記載在貨物運單和貨票“記事”欄內;裝車時,應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相應措施。毒品專用車和危險品專用車不得用于裝運普通貨物。
第15條 鐵路組織裝車時,車站應做到:
裝車前,認真檢查貨車的車體(包括透光檢查)、車門、車窗、蓋閥是否完整良好,有無扣修通知、色票、貨車洗刷回送標簽或通行限制,車內是否干凈,是否被毒物污染。裝載食品、藥品、活動物或有押運人乘坐時,還應檢查車內有無惡臭異味。要認真核對待裝貨物品名、件數,檢查標志、標簽和貨物狀態。對集裝箱還應檢查箱體、箱號和封印。
裝車時,要做到不錯裝、不漏裝,巧裝滿載,防止偏載、超載、集重、虧噸、倒塌、墜落和超限。對易磨損貨件應采取防磨措施,怕濕和易燃貨物應采取防濕或防火措施。裝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對貨物裝載數量和質量要進行檢查。
對以敞、平車裝載的需要加固的貨物,輕浮貨物和以平車裝載的成件貨物,車站應制定定型裝載和加固方案,按方案裝車。裝載散堆裝貨物,貨物頂面應予平整。對自輪運轉的貨物、無包裝的機械貨物,車站應要求托運人將貨物的活動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脫落或侵入限界。
裝車后,認真檢查車門、車窗、蓋、閥關閉狀態和裝載加固情況。需要填制貨車裝載清單(格式五)的,應按規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貨車,按規定施封,并用直徑3.2毫米(10號)鐵線將車門門鼻擰緊。需要插放貨車表示牌(格式三)的貨車,應按規定插放。對裝載貨物的敞車,要檢查車門插銷、底開門搭扣和篷布苫蓋、捆綁情況。篷布不得遮蓋車號和貨車表示牌。篷布繩索捆綁,不得妨礙車輛手閘和提鉤桿。兩篷布間的搭頭應不小于500毫米。繩索、加固鐵線的余尾長度應不超過300毫米。裝載超限、超長、集重貨物,應按批準的裝載方案檢查裝載加固情況。對超限貨物,還應對照鐵路局、分局批準的裝載方案,核對裝車后尺寸。
第16條 鐵路組織卸車時,車站應做到:
卸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篷布苫蓋、貨物裝載狀態有無異狀,施封是否完好。
卸車時,根據貨物運單清點件數,核對標記,檢查貨物狀態。對集裝箱貨物應檢查箱體,核對箱號和封印。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技術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作業,合理使用貨位,按規定堆碼貨物。發現貨物有異狀,要及時按章處理。
卸車后,應將車輛清掃干凈,關好車門、車窗、閥、蓋,檢查卸后貨物安全距離,清好線路,將篷布按規定折疊整齊,送到指定地點存放。對托運人自備的貨車裝備物品和加固材料,應妥善保管。
卸下的貨物登記“卸貨簿”(格式四)、“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或具有相同內容的卸貨卡片、集裝箱號卡片。在貨票丁聯左下角記明日期,并加蓋卸車日期戳。
第17條 車站應加強專用線(包括專用鐵路,以下同)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與企業簽訂運輸合同(協議);
2.掌握專用線內貨源、貨位、裝卸勞力和設備情況,協助企業做好貨車的取送、對貨位、裝卸車組織等工作;
3.宣傳鐵路運輸知識,協助企業改進貨物包裝,辦理零擔貨物的專用線,還
應指導企業合理配裝;
4.做好貨物(車)的交接檢查,以及貨物碼放安全距離、貨車清掃、洗刷除污、門窗關閉、篷布使用、保管等情況的檢查;
5.對合理使用貨車和改進貨物裝載進行技術指導;
6.掌握裝卸車進度,按規定填寫“貨車調送單”,并認真辦理交接;
7.正確填報有關統計資料。
第18條 按規定卸后須洗刷除污的貨車,應在卸車站洗刷除污。如卸車站洗刷除污有困難時,須憑分局調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對回送洗刷除污的貨車,卸車站應清掃干凈,并在兩側車門外部及車內明顯處所粘貼“貨車洗刷回送標簽”(見《危規》格式五)各一張,貨物如有撒漏,應在標簽上注明。洗刷除污站應按規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將標簽撤除,并在車內兩側車門附近粘貼“洗刷工藝合格證”(見《危規》格式六)各一張。
沿途零擔車或分卸貨車按規定需要洗刷除污時,由列車貨運員或分卸站在“貨車裝載清單”或整車分卸貨票上注明原裝貨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樣,由最終到站負責洗刷除污。未經洗刷除污的貨車嚴禁排空或調配裝車。
洗刷除污站對洗刷除污的貨車應建立登記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設置及分工由鐵路局確定。
第19條 運營部門與裝卸部門的內部勞務清單(包括聯運貨物換裝),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填制有關單據作為清單依據。單據的格式、填寫方法、清算辦法、清算項目和單價,除有統一規定者外,由鐵路局規定。
下列工作屬于裝卸車附屬作業,不另清算:
1.鋪墊或整理防濕墊枕,苫蓋、撤除、折疊和取送篷布;
2.清掃貨車、貨位,關閉車門、車窗、蓋、閥;
3.整理裝車后剩余貨物,必要時用篷布苫蓋或搬入庫臺;
4.安裝或撤除支柱、擋板、墊板、禽畜支架;
5.裝載貨物的捆綁加固(需要鉚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盤、網絡等鐵路裝卸工具的鋪設、撤移、整理和堆碼。
第五節 貨運票據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回送清單和貨車表示牌
第20條 為便于交接和保持運輸票據的完整,下列貨物的運輸票據應使用貨
運票據封套(以下簡稱封套),封固后隨車遞送。
1.國際聯運貨物和以車輛寄送單回送的外國鐵路貨車;
2.一輛貨車內裝有兩批以上貨物;
3.整車分卸貨物;
4.以貨運記錄補送的貨物;
5.附有證明文件或代遞單據較多的貨物。
軍運貨物使用封套的范圍及填記的封固方法,按軍運有關規定辦理。
第21條 封套封面上各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記并加蓋車站日期戳記和帶站名的經辦人章。一車有兩個以上到站的封套,“貨物到站”欄應按到達順序填寫站名,并冠以(1)、(2)、(3)等順序號碼。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與前方卸車站無關的事項,填寫需要增加的內容,并在更改處加蓋帶有站名的經辦人章。整零車封套的“運單號碼”欄只填記“內裝票據××份”,“貨物品名”欄填記“整零”字樣。
國際聯運進口(或過境)貨車的封套“發站”欄填記進口國境站名,出口(或過境)貨車的封套“貨物到站”欄填記出口國境站名,并均應在站名下標一“■”字。
裝運鮮活貨物時,應在封套的“記事”欄內注明“活動物”或“易腐貨物”字樣,易腐貨物還應填記K標記。裝運危險貨物和其他指定急需掛運的貨車,應在“記事”欄內加蓋紅色“急運”戳記。裝運屬于■的保價貨物時,應在“記事”欄內填記■標記。有關貨車編組、解體、掛運時應注意的其他事項(包括規定的標記、符號),也應在“記事”欄內注明。
第22條 封套內運輸票據的正確完整由封固單位負責。除卸車站或出口國境站外,不得拆開封套。當運輸途中發生特殊情況必須拆開封套時,由拆封套的單位編制普通記錄證明(附入封套內)并再行封固,在封口處加蓋帶有單位名稱的經辦人名章。
第23條 整車國際聯運出口貨物的過境貨物,發站(或進口國境站)應填制貨車裝載清單一份,隨同貨車遞送到站(或出口國境站)。零擔、集裝箱貨物按有關規定填制貨車裝載清單。
第24條 “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格式六,簡稱“回送清單”),是鐵路內部根據規定運送下列鐵路所屬的貨車或用具的運輸及交接憑證:
1.按規定免費掛運的非運用車;
2.卸(送)空罐車(潤滑油專用空罐車應憑收貨人提出的貨物運單填制貨票免費回送)、散裝糧食車(K17型)、散裝水泥車(K15、U60型)、長大貨物車(D型)、運梁專用車(N15型)、加冰冷藏車、毒品專用車(PD型)、集裝箱專用車(X型);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貨車;
4.鐵路空集裝箱;
5.運營用衡器;
6.按規定以調度命令免費運送的裝卸機械和工具;
7.軍用移動設備(軍用備品)、軍用移動站臺和裝卸備品、軍用捆綁材料;
8.貨車篷布及根據調度命令調撥、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濕篷布;
9.鐵道部規定免費回送的其他物品。
回送清單由車站負責填發,各欄要填寫清楚、正確,有更改時應加蓋帶有站名的經辦人名單。回送清單應具備車站編制的順序號碼,加蓋車站日期戳,并有經辦人簽章,方為有效。按調度命令回送的應將命令號碼記入“回送命令號碼”欄內。回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隨同貨車(或用具)遞送到站。
第25條 按規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的貨車,裝車站應在貨車兩側插掛“貨車表示牌”,由到站卸后撤除。
第26條 貨物承運簿、卸貨簿、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和回送清單的保管期均為一年。
第六節 到達和交付
第27條 車站對到達的貨物應及時發出催領通知,并在貨票(丁聯)內記明通知方法和時間。必要時應再次催領。收貨人拒領或找不到收貨人時,到站要按規定調查處理。發站接到到站函電后,應立即聯系托運人,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
處理意見,并將該處理意見答復到站。
第28條 到站在辦理交付手續時,應在貨物運單和貨票(丁聯)上加蓋車站日期戳。貨物在貨場內點交給收貨人的,還應在貨物運單上加蓋“貨物交訖”戳記,憑此驗收貨物。車站也可根據需要,建立貨物搬出證制度。
第29條 對到達的海關監管貨物,車站應按照海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貨物交接、檢查和換裝整理
第一節 貨物交接和檢查
第30條 為保證行車安全和貨物安全,對運輸中的貨物(車)和運輸票據,要進行交接檢查。
第31條 車站與運轉車長或運轉車長相互間使用列車編組順序表和乘務員手冊辦理簽證交接。交接的時間、地點由分局指定,涉及兩個分局的由有關分局商定。接收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列車檢查完畢。到達列車在規定時間內未經車站簽證,車長不得退勤;超過規定時間,車站未同車長辦理交接,車長要求車站值班負責人(無值班負責人時為車站值班員)簽證后退勤。
第32條 我國發往或換裝到朝鮮以及朝鮮進口或過境我國的棚車、冷藏車,應選用上下部門扣良好的車輛,在下部門扣處施封。列車編組站在列車編組順序表上均應注明“■”字樣。朝鮮進口或過境我國的,上部門扣以8號鐵線擰固,憑下部門扣原朝鮮封印(鉛餅)交接。我國發往或換裝到朝鮮的,上部門扣以10號鐵線擰固,下部門扣施以施封鎖(環狀)。在發站、到站或補封站,均應檢查封印的站名、號碼,在中途站則僅對封印是否丟失、失效進行檢查交接。
其他國際聯運貨車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規則規定辦理。
國境站對外交接時,仍按現行國際聯運辦法的規定辦理。
罐車的上部和下部封印、苫蓋貨物的篷布頂部、煤車的標記或平整狀態,在途中不交接檢查,如接方發現有異狀,由交方編制記錄后接收。發現重罐車上蓋開啟,應由交方編制普通記錄證明,車站負責關好。在發站和中途站發現空罐車上蓋張開,由車站負責關閉。
整車貨物變更到站時,處理站應對該車的裝載情況進行檢查,對施封貨車應檢查封印是否完好及站名、號碼。
貨物運單、封套上的到站、車號、封印號碼各欄,不得任意涂改。在裝車站(含分卸站)、換裝站、變更處理站因作業需要或填寫錯誤時,應按規定更改。在運輸途中發現運單或封套上記載的車號、到站與編組順序表或現車不符,不得涂改運單、封套,應確認后按規定編制記錄。
裝車站按施封辦理的貨車,途中不得改按不施封辦理。
貨物檢查、交接的內容,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按下表規定辦理(表略)。
第33條 車站和列車(或車務)段應根據貨物、運輸票據交接檢查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明確責任。車站各工種之間也應建立相應的交接檢查制度。
運輸途中發生整車(含整零車)運輸票據丟失時,丟失單位或處理站應于48小時內發出電報向有關站查詢,全列車運輸票據丟失時,還應于當日上報主管分局。每個被查詢站接電報后,均應于48小時內電復或繼續查詢。發站接到查詢電報后,應及時補制貨票抄件寄送到站。
第34條 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貨物和運輸票據的交接檢查工作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貨物(車)的檢查,應在列車的始發站、終到站、甩掛站及其經過的編組、區段站進行。保留列車的檢查在保留站進行。
2.運輸票據由編組列車的車站封固,并與機車乘務組實行封票交接,機車乘務組負責完整地遞交列車終到站值班員。列車運行中更新機車時,由更換地所在車站檢查封固狀態,并負責傳遞。列車終到站啟封時,應對運輸票據進行檢查。途中臨時發生甩掛車時,由車站編制普通記錄后啟封處理,并將運輸票據連同普通記錄重新封固。
3.對本章規定的檢查事項,按運輸票據、封套和編組順序表的記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應于列車到達后120分鐘內以電報通知上一檢查站,抄知到站。電報內容應包括:列車的車次及時間,貨車車號,發現問題的簡要處理情況。
第二節 普通記錄的編制與管理
第35條 車站(段)對普通記錄應建立請領、發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記錄用紙須按號碼連續使用。普通記錄存查頁應及時收回,不丟失,不缺頁。運轉車長使用的普通記錄,應由列車(車務)段負責登記和集中保管。
第三節 貨物換裝整理
第36條 在運輸中發現貨車偏載、超載、貨物撒漏,以及因車輛技術狀態不良,經車輛部門扣留,不能繼續運行,或根據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需要換裝整理時,由發現站(或分局指定站)及時換裝整理,并在貨票(丁聯)背面記明有關事項。
換裝整理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天。如兩天內未換裝整理完畢時,應由換裝站以電報通知到站,以便收貨人查詢。
編組、區段站對扣留換裝整理的貨車,應進行登記,并按月匯總報主管分局和鐵路局,同時通知有關分局和鐵路局。
貨物換裝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鐵路材料廠供應。
第37條 鐵路責任的貨物整理費由整理站(分局)列銷;換裝費由原裝車站(分局)負擔,但由于行車事故或調車沖撞發生的換裝費由責任單位負擔;因車輛技術狀態不良發生的換裝,屬車輛部門責任,換裝費由發生局負擔。
需要向責任單位清算的換裝費,由換裝站將記錄連同有關費用的單據,按月匯總報主管分局,在發生換裝的次月內向責任分局(或責任單位)清算,但每一責任分局每月發生款額累計不足100元的不清算。
第四章 貨場管理
第一節 貨場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38條 車站貨場是鐵路辦理貨物運輸的場所,應加強管理,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工作秩序,經常保持安全、文明、整潔、暢通。
車站要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術設備管理貨場,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完成貨物運送任務,保證貨物安全,努力做到:服務文明化,管理科學化,作業標準化,不斷提高運輸集裝化和裝卸機械化水平。
第39條 車站應根據貨運設備、裝卸機具和辦理貨物種類等情況合理劃分貨區、確定貨位分工,充分發揮貨場的作業能力。
第40條 車站應協調好貨運、裝卸、運轉部門間的關系,明確分工,組織各部門密切配合,不斷改進貨物運輸管理。
第41條 貨場內禁止閑雜人員進入,限制各種車輛進入貨物倉庫、站臺、貨棚,禁止托運人、收貨人在貨場內直接或變相買賣貨物。
未經鐵路局批準,貨場內不允許其他單位設點辦公。
第42條 需要機械裝卸汽馬車或船舶的貨物(包括集裝箱),應由貨場內設置的鐵路裝卸機械作業。貨場允許收貨人以自備交通工具進出貨場。鐵路局規定由鐵路負責零擔貨物出入庫的車站,托運人、收貨人不得進庫取貨、送貨。
收貨人領取整車貨物時,車站應督促收貨人將貨位清掃干凈,并將殘留的貨底、襯墊物等搬出貨場。
第43條 業務量大的貨場應制定貨場交通管理辦法,防止車輛堵塞,保證貨場暢通。
第二節 貨場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44條 貨場應建立包區、包庫或包線負責制,貨場清掃分工負責制,運輸票據、貨物檢查交接制,取送車作業制,站車交接檢查制,保價運輸管理制,門衛、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維修、保管制,統計分析制等項作業制度。
第三節 貨運設備管理
第45條 貨運設備包括倉庫、貨棚、站臺、貨物線、貨區及通道、房屋、裝卸機具、衡器、軍用加固材料、防濕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貨運業務的電子計算機等各項設施。車站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