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函〔2022〕1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們關于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按照《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ㄊ校┲贫ǖ挠嘘P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的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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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深圳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
調整實施情況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深圳市內游艇自由行實行免擔保政策。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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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允許在深圳依法設立的企業,對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企業的外資股比不受限制。 |
4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暫時調整適用《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單位注冊所在地在深圳的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甲、乙級資質,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與管理。 |
來源:上海航運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