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關企業: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規定,自2015年起,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企業應當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海關提交《報關單位注冊信息年度報告》,請各報關企業按《深圳海關報關單位報送注冊信息年度報告辦事指南(2015年5月版)》(詳見附件)報送年度報告 。
附件:《深圳海關報關單位報送注冊信息年度報告辦事指南(2015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