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貨代企業:
經市交委及財政局研究決定,申請“應對金融危機專項資金資助”需提交的資料,其中第九點“考核年度內的納稅證明”,現更改為“2009年度的納稅證明”,其它內容不變。不便之處,敬請諒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