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貨代企業:
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去年8月24日深圳市交委與深圳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深圳市關于支持物流企業應對金融危機的專項資金措施》,其中第十條是專門對在深圳港出口重箱的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經營人(簡稱貨代經營人)進行資助,依照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對貨代經營人海運集裝箱量和納稅總額等指標綜合評分排序結果,對排名第1至第10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資助、排名第11至第20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資助、排名第21至第50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資助。該項資助工作的考核期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為期一年。
根據專項資金措施及其相關文件要求,貨代經營人需取得我協會審核證明。為順利完成此項工作,在6月22日至7月31日期間,我協會負責對貨代企業提交的評選資料進行初審,企業憑協會審核證明于8月30日前將評選資料(包括原件)提交至交委四樓辦事大廳辦理。請各企業將以下資料遞交至我協會:
須提交的材料
1.資助資格申請書;
2.企業簡介;
3.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加蓋公章,驗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加蓋公章,驗原件);
5.經注冊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200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驗原件);
6. 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2010年4月份企業員工社保清單(蓋社保局公章);
7.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一)或(二)復印件(加蓋公章,驗原件);
8.2009年度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表(三);(6月20日前已提交協會的可免)
9.考核年度內的納稅證明(以深圳市地稅局出具的證明為準);
10.企業2009年5月份以前成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驗原件);
11.企業銀行帳號。
具體請按附件申報資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