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根據市交通局及市財政局2009年8月24日出臺的《深圳市關于支持物流企業應對金融危機的專項資金措施》第十條規定:對在深圳港出口重箱的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經營人(簡稱貨代經營人)進行資助。依照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對貨代經營人海運集裝箱量和納稅總額等指標綜合評分排序結果,對排名第1至第10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資助、排名第11至第20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資助、排名第21至第50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資助。該措施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為期一年,即貨代企業前50名排名的考核指標期限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而計算排名的指標依據之一即企業上報的2009年度《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表(三)》數據,所以請會員企業務必在4月30日前上報2009年度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表(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