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和現代物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我部對1998年實施的、2004年1月1日修訂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進行了修訂。2006年12月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對《實施細則》修訂稿的意見。之后,我部根據各方意見對《實施細則》修訂稿做了進一步的完善,現將最新完成的《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聯系人: 商務部條法司 榮民
電話:65198404
傳真:65198996
電子郵件:rongmin@mofcom.gov.cn
征求意見截至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企業設立條件
第三章 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管理
第五章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編號制度
第六章 企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七章 行業中介組織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和現代物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并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的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傭金或其他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辦貨物運輸,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收取運費以及服務報酬的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以無船承運人身份從事經營業務,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監督管理,完善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管理制度,鼓勵國際貨運代理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五條 國家鼓勵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加入行業中介組織。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依法自愿成立的行業中介組織,應依照章程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經營秩序。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
第二章 企業設立條件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八條 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2)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代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三)企業名稱含有表明行業特點的“貨運代理”、“運輸服務”、“倉儲”、“配送”、“集運”、“物流”等相關字樣;
(四)至少有3名從業人員獲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申請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須通過國家組織的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后頒發《國際貨運代理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商務部委托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國際貨運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依法設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地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
第三章 企業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
第十三條 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含分支機構)自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向商務部授權機構辦理企業備案。
第十四條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法人備案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第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程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領取《備案證》(樣式附后)。
(二)完整、準確和真實填寫《備案證》,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備案證》;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備案證》上加蓋備案專用印章。
商務部授權機構應在辦理完畢備案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人備案情況及時通報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
第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證》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其《備案證》自動失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其《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生效前已經成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在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90日內辦理企業法人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于自企業設立第二年度起每年3月底前向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以《業務備案表》形式如實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
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依法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后,應依照本規定辦理業務備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或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網站(http://www.cifa.org.cn)下載《業務備案表》(樣式附后)。
第二十條 中國國際貨代協會應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年度經營情況等信息匯總后報送商務部。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當為備案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從事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四)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或收取運費、結算及交付或收取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依法可從事的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可向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費用,并可從承運人處取得傭金,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與收貨人或發貨人分享傭金。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本細則第二十二條中有關業務,應當按照合理的運價標準向收貨人或發貨人收取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提供其他服務時可依法收取合理報酬。
第二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經營業務中使用的相關單證上的企業名稱和經營代碼應與《備案證》一致。
第二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規范經營行為,不得允許未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履行備案義務的其他單位、個人以該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其營業部名義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第五章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編號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簽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實行登記編號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應向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辦理提單登記編號。
第二十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經登記編號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應載明該多式聯運提單的登記編號和企業的中英文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第二十九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辦理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編號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正本的樣本(中英文本);
4.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證》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三十條 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須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文件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編號,頒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簽發自中國境內始發的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應按照本章規定辦理提單登記編號。
第三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代理簽發未經商務部或其授權機構登記編號的境外貨代提單。
第六章 企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業推行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十四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險金額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的,應投保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責任險。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提單責任險最低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企業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險金額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投保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保險期限應不少于1年,并應逐年連續投保。
第 七 章 行業中介組織
第三十七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做好行業基本信息和各項業務數據的統計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參考國際規范,制定國際貨運代理標準多式聯運提單樣本,供會員企業參考使用。
第三十九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地方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應加強對會員企業的業務培訓,做好國際貨運代理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組織會員企業和地方貨運代理協會,加強行業誠信與自律建設,規范行業經營秩序。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企業備案義務;
(二)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報送企業年度經營信息;
(三)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提單登記義務;
(四)未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投保國際貨運代理多式聯運提單責任險;
(五)代理簽發未經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登記的境外貨代提單;
(六)在FOB交易條件下,代理中國境外收貨人在境內裝貨港訂艙;或,直接向境外收貨人或境外貨運代理企業而非境內發貨人提交提單;或,接受境外收貨人或境外貨運代理企業指示通知實際承運人無提單放貨;
(七)其他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商務部查實后,可
(一)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對違法違規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三)將企業違規情況通知工商、海關、稅務、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并建議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商務部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備案證》、《業務備案表》、《多式聯運提單登記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責任保險合同及其他的業務單證。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行業經營秩序和行業利益的;
(三)以商業賄賂方式承攬各項業務的;
(四)濫用優勢地位,以歧視性價格或其他限制性條件實施經營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
第四十四條 商務部可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的規定,發布違法違規企業名錄和處罰公告,并將有關企業名錄和處罰決定通知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公安等機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中介組織等單位。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修訂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備案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