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13條規定,在中國注冊的企業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業務經營資格后,應在30天內持交通部頒布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向《營業執照》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手續,把“無船承運業務”列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并將經營范圍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報交通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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