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動態Association dynamics
深圳海關調查局(局)函
來源:發布時間:2004-07-26瀏覽量:489
關調企﹝2004﹞29號
( 本文由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轉發,請各會員單位將意見于2004年7月25日前發到協會)
調查局企業管理處關于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意見的通知
文錦渡海關,皇崗海關,沙頭角海關,蛇口海關,大鵬海關,南頭海關,沙灣海關,惠州海關,廣東深圳報關協會,深圳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近日,海關總署調查局下發了《關于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意見的通知》(調查傳[2004]104號),就該《規定》向各直屬海關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各單位根據《海關法》和《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關實際,對該《規定》中各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研究,相關規定能否滿足海關對注冊登記管理需要、報關代理行業主體及其市場準入制度的變化可能對本關報關市場及通關管理方面產生的影響,以及思路、理念是否符合未來形勢發展等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重點注意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海關企業管理的管理對象。將原有的自理報關單位、代理報關單位、專業報關單位按照《海關法》的提法,規定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其中進出口收發貨人增加了個體工商戶。報關企業包括原有的專業報關企業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二、確立了“報關代理業”行業許可制度。海關將“報關代理業”作為需海關許可經營項目,對報關代理業的市場準入實施審批。海關不再做專業報關企業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區分。通過三個“統一”,營造依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氛圍。
1、實行統一的報關代理行業市場準入制度。即只要符合海關對“報關代理業”行業準入的條件,都可以向海關申請從事報關代理業。取得海關“報關代理業”許可的企業都視為報關企業。
2、實行統一的市場競爭規則。即只要進入報關代理行業都要遵守海關對注冊資金、經營地域、經營期限、經營行為等要求,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
3、實行統一的違規懲戒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即一旦違反海關的規定,海關依法有權對其行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行政許可,強制其退出報關代理市場。
三、改革年審制度。對報關企業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行2年期的許可延續;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行3年期的換證制度。以此減輕因報關單位注冊增多給企管部門和企業帶來的壓力,以便海關將精力集中在對報關代理服務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上。
四、加大對報關企業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對代理報關服務市場經營行為的規范化力度。
五、針對目前臨時編碼使用不規范的情況,增加了對臨時進出口貨物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請于7月23日前將有關書面報告報送調查局企業管理處(Outlook郵箱“調查局企管處收發”)。
特此通知
附件:1.總署調查局關于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意見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3.《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報關員情況登記表》
4.《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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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調查局 傳真電報
調查傳〔2004〕 104 號 密級: 緩急:急 簽批: 葛連成 16/7
擬稿單位:企管處 擬稿人:劉洋
核稿:喬進明 會簽:
主送:如文 抄送:廣東分署
發出時間:2004年7月16日 時 分 頁數:24
關于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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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屬海關:
根據《海關法》、《行政許可法》和《對外貿易法》的要求,為確保在對外貿易經營權不斷放開、管理對象呈現多元化的情況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服務市場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總署調查局經與政法司溝通,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下發你關征求意見。
該《規定》在原有的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就報關代理服務行業的規范化管理、報關注冊登記的范圍和程序、監督管理以及臨時報關注冊等事項均做出具體規定。與以往海關對報關單位的管理理念有所不同,組織討論中請重點理解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海關企業管理的管理對象。將原有的自理報關單位、代理報關單位、專業報關單位按照《海關法》的提法,規定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其中進出口收發貨人增加了個體工商戶。報關企業包括原有的專業報關企業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二、確立了“報關代理業”行業許可制度。海關將“報關代理業”作為需海關許可經營項目,對報關代理業的市場準入實施審批。 海關不再做專業報關企業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區分。通過三個“統一”,營造依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氛圍。
--實行統一的報關代理行業市場準入制度。即只要符合海關對“報關代理業”行業準入的條件,都可以向海關申請從事報關代理業。取得海關“報關代理業”許可的企業都視為報關企業。
--實行統一的市場競爭規則。即只要進入報關代理行業都要遵守海關對注冊資金、經營地域、經營期限、經營行為等要求,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
--實行統一的違規懲戒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即一旦違反海關的規定,海關依法有權對其行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行政許可,強制其退出報關代理市場。
三、改革年審制度。對報關企業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行2年期的許可延續;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行3年期的換證制度。以此減輕因報關單位注冊增多給企管部門和企業帶來的壓力,以便海關將精力集中在對報關代理服務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上。
四、加大對報關企業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對代理報關服務市場經營行為的規范化力度。
五、針對目前臨時編碼使用不規范的情況,增加了對臨時進出口貨物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請各關高度重視,專題研究,對《規定》中各條款具體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能否滿足海關對注冊登記管理需要,以及思路、理念是否符合未來形勢發展等,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并請于8月1日前將電子文本發送至總署調查局企業管理處喬進明、王勇、劉洋郵箱。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二、《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三、《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報關員情況登記表》
(以上附件詳見總署調查局網站“站內公告”欄目)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加強對報關單位的管理,規范報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報關單位 。
第三條【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基本原則】 報關單位在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的各項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報關手續辦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注冊登記的報關單位方可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報關單位的報關手續應當由本單位所屬的報關員辦理。報關單位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委托權】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手續,也可以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代為辦理。
第七條【注冊登記分類】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應當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批準許可。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不需海關許可,可以直接申請注冊登記。
第八條【術語解釋】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位,是指依照本規定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依法從事貨物進出口活動,進口或出口有關貨物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報關企業,是指依照本辦法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手續,從事代理報關服務的境內法人。
報關單位辦理的報關手續是指:
(一)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計算商品價格和稅額,填制報關單等與申報有關的手續;
(二)辦理繳納稅費和退稅手續;
(三)辦理加工貿易等合同備案和核銷手續;
(四)辦理進出口貨物減稅、免稅手續;
(五)辦理進出口貨物的結關手續;
(六)應當由報關單位辦理的其他手續。
申請人按海關規定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其中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正(副)本原件交海關驗核。
第二章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
第九條【許可機關】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實施。
第十條【申請許可條件】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二)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投資者沒有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的記錄;
(五)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報關員和從業人員,其中報關員至少5名,報關員及從業人員無刑事處罰記錄;
(六)報關業務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或報關工作經驗;
(七)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之日起滿5年以上的;
(八)有符合從事代理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九)有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許可提交材料】 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二)從事代理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
(四)出資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所聘報關員的《報關員資格證》復印件;
(六)報關員及從業人員無刑事處罰記錄承諾書;
(七) 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八) 代理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或無償使用證明 ;
(九)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相關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按海關規定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其中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正(副)本原件交海關驗核。
第十二條【許可材料審批】海關總署審批許可的,申請人應將第十一條所列材料遞交至所在地直屬海關。
由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審批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將材料遞交至所在地隸屬海關(辦事處)。
直屬海關關區無隸屬海關的或直屬海關即為申請人所在地海關的,申請人可以向直屬海關直接申請。
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應當對外公布受理申請的場所。
第十三條 【受理決定】收受申請材料海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第十四條【許可材料分級上報】除直接向直屬海關申請以外,經初步審核合格后,接受申請材料海關應當在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海關。20日內作出不能作出初步審查意見的,經本級海關關長(辦事處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許可時限】 上級海關在收到下級海關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0日內作出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海關關長或主管業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不予注冊登記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注冊登記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辦理手續時限】 經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后,申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登記,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90日內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許可地域限制】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報關企業,應當在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核準的區域內從事代理報關服務。
第十八條【報關企業責任】 報關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履行代理人職責,依法配合海關監管工作;
(二)不得假借海關名義或其他名義,向委托人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
(三)不得以出讓、對外承包、租賃等形式將代理報關業務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
第十九條【許可期限】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經營期限2年。
經營期限屆滿的,應當辦理許可延續手續。
第二十條【辦理許可延續提交材料】申請人辦理許可延續手續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海關提出申請并遞交以下材料:
(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報關單位的年報關量及報關情況業務分析;
(三)報關差錯情況及原因;
(四)遵守海關各項有關規定情況;
(五)海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許可延續程序和時限】海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所規定的程序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并辦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
第二十二條【許可延續效力】通過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延續者,海關將其《報關注冊登記許可證書》有效期延長2年,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報關業務。未按照規定申請者,其《報關注冊登記許可證書》失效,海關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不予延續情況】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延長其報關注冊登記許可,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如需辦理報關業務,應當在1年后重新申請注冊登記許可:
(一)辦理報關注冊登記之日起6個月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發生報關業務的;
(二)1年內所屬報關員3人次以上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許可撤銷】報關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法撤銷注冊登記許可。
報關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申請人自依法撤銷注冊登記許可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五條【許可監督】海關總署有權依法對直屬海關實施報關注冊登記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許可督查】海關有權依法對報關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企業報送有關材料,報關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章 報關單位注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機關】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到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提交文件】報關企業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的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文件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明復印件;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六)《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七)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登記注冊提交文件】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
(二) 商務部門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表復印件(不需在商務部門登記備案的免提交);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本規定第二十八條(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五)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說明文件。
第三十條【注冊登記材料的核對】 注冊地海關依法對申請注冊登記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核對。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海關依照本規定公布的條件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報關單位由注冊地海關核發《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報關單位憑以辦理報關事務。
第三十一條【不予登記條件】 報關單位有以下情形的,海關不予注冊登記:
(一)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因走私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不滿2年的;
(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犯走私罪,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不滿5年的;
(三)報關企業被依法撤銷注冊登記許可的;
(四)報關企業取得注冊登記許可后,自工商部門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到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注冊登記時效】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報關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注冊地海關辦理換領《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手續。
第三十三條【注冊登記換證提交材料】注冊登記換證應當向注冊地海關遞交下列資料:
(一)《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二)《報關員情況登記表》
(三)《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四條【換證材料核對】注冊地海關依法對換證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核對。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報關單位由注冊地海關核發新的《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第三十四條【臨時注冊登記企業范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下列單位,可以辦理臨時登記手續:
(一)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二)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
(三)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等組織機構;
(四)臨時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的單位;
(五)依法設立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
(六)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第三十五條【臨時注冊登記單位辦理】臨時注冊登記單位在向海關申報前應當向擬進出境口岸海關辦理臨時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臨時注冊登記單位提交材料】辦理臨時注冊登記,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委派證明或授權證明到擬進出境口岸海關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 【臨時注冊登記單位限制】臨時注冊登記單位海關不予核發《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經常發生進出口活動的,可以辦理報關注冊登記,已經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的單位,海關不予辦理臨時登記手續。
第四章 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變更、注銷登記程序】 報關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注銷登記前置條件】 報關單位喪失經營許可、破產、分立、解散或自行放棄報關權利的,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向注冊地海關報告,在辦結海關有關手續后,由海關注銷其報關注冊登記。
第四十條【注銷登記范圍】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注冊登記手續:
(一)報關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報關企業情況變化,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條件的;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鼓勵行業自律】 海關鼓勵報關單位接受報關協會的指導,實行行業自律。
第四十二條【證件保管責任】 報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各種注冊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報關單位遺失注冊登記證書等重要證明文件的,應當及時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并在媒體聲明作廢。海關自聲明作廢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發。
第四十三條【報關專用章使用條件】 報關單位的“報關專用印章”刻制前應當經海關同意,啟用前應當向海關備案。向海關遞交的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加蓋報關單位的“報關專用章”。
第四十四條【主動注銷離職報關員責任】 報關單位所屬的報關員離職時,應當自報關員離職之日起7日內向海關報告并將報關員證件交注冊地海關予以注銷。報關員未向報關單位交還報關員證件的,報關單位應當在媒體聲明作廢,并向注冊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五條【權利出讓禁止】 報關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報關手續或借用他人名義辦理報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非法委托禁止】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不得委托非法機構和個人辦理報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 報關單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海關予以書面警告,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條【處罰條款】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刻制、變更“報關專用章”或啟用“報關專用章”前未向海關備案的;
(三)所屬報關員離職,未按規定向海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四十九條【處罰條款】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撤銷報關企業注冊許可外,可并處人民幣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或延續手續中隱瞞實際情況弄虛作假,騙取通過海關許可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擅自超越報關地域的;
(三)假借海關名義或其他名義,向委托人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的;
(四)以出讓、對外承包、租賃等形式將代理報關業務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 的;
第五十條【處罰條款】 報關單位違反本規定其他情形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統一格式】 報關單位辦理注冊登記許可、 許可延續、注冊登記等所需表格和證書格式,由海關總署制發。
第五十二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廢止文件】海關總署1992年9月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36號)、1994年10月24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0號)、1995年7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2號)、《海關總署關于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報關注冊登記事項的公告》(〔2004〕25號)、《海關總署關于辦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事項的公告》(〔2004〕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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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關 單 位 情 況 登 記 表
(以下內容不得空缺,如辦理變更僅填寫變更事項)
填表單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海關注冊編碼 預錄入號
注冊日期
名稱 工商注冊全稱
海關注冊名稱(限15字以內)
對外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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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工商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對外英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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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萬) 資本幣制 投資總額
批準機關 批準文號 生產類型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行業種類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證件號 電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報關類別
納稅人識別號 營業執照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 報關有效期
進出口企業代碼 工商注冊有效期
經營范圍
主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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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 企 業 填 寫 欄
投資者 投資國別 投資方式 投資金額 到位金額
1
2
3
4
5
以上填寫保證無訛,請貴關(辦)辦理單位報關登記手續, 我單位保證遵守海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制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海關備注
報 關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情 況 登 記 表
填表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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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注冊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姓 名
身份證件號
國籍(或地區)
職 務
出生日期
學 歷
住 址
聯系電話(手機)
備 注
報關業務負責人 姓 名
身份證件號
國籍(或地區)
職 務
出生日期
學 歷
住 址
聯系電話(手機)
備 注
財務負責人 姓 名
身份證件號
國籍(或地區)
職 務
出生日期
學 歷
住 址
聯系電話(手機)
備 注
注:單位管理人員的填報范圍:
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2、 報關業務負責人
3、 會計主管或財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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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關 員 情 況 登 記 表
填表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海關注冊編碼
1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
聯系電話(手機)
報關員證
學 歷
住 址
報關員等級
聯系電話(手機)
備 注
2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
聯系電話(手機)
報關員證
學 歷
住 址
報關員等級
聯系電話(手機)
備 注
3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
聯系電話(手機)
報關員證
學 歷
住 址
報關員等級
聯系電話(手機)
備 注
備注 一、 企業無報關員則不填此表二、 報關員等級一欄暫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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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報 關 注 冊 登 記 申 請 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_________海關(辦事處)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特向貴關(辦)申請□報關企業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現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及復印件: □報關注冊登記許可證明文件(限報關企業提交)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不需在商務部門備案登記的免提交)□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章程□ 稅務登記證副本□ 銀行開戶許可證明□ 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或無償使用證明(限報關企業提交) □《企業情況登記表》、《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其他與報關注冊登記有關的說明文件以上提供的資料保證無訛,特請貴關準予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印) 申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海 關 審 核 意 見
經辦人員審核意見: 以上證件與正本核對無誤,建議同意辦理□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手續.海關注冊編碼: 年 月 日
主管領導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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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徽)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海關注冊登記編碼注 冊 登 記 日 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注冊備案專用圓章)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注冊資本
經營范圍
主要投資者名稱 出資額及比例
備注:本證書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有效,逾期不到海關辦理換證手續,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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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徽)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海關注冊登記編碼注 冊 登 記 日 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注冊備案專用圓章)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
報關地域
經營范圍
備注:本證書自注冊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不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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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副頁
注冊登記許可延期
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延長至 年 月 日 海關(印)
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延長至 年 月 日 海關(印)
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延長至 年 月 日 海關(印)
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延長至 年 月 日 海關(印)
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延長至 年 月 日 海關(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