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銷售代理資格認可機構
第三章 銷售代理資格認可條件
第四章 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程序
第五章 資格認可證書的管理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八章 過渡期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的自律管理,促進航空運輸銷售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章程》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移交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代理企業”,是指取得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所頒發的“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可證書”),接受航空運輸企業委托,依照雙方簽定的委托銷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銷售代理活動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銷售代理活動”,是指具有資格認可證書的銷售代理企業在航空運輸企業委托的銷售業務范圍內,以自己名義從事的航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委托銷售代理企業從事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銷售代理企業從事銷售代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航空運輸企業為航空運輸市場營銷目的,以自己的名義自行從事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國航協依法履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職能,有權頒發、換發、變更、注銷資格認可證書,并對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銷售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銷售代理企業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活動,應當取得中國航協頒發的資格認可證書。
未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航空運輸企業(含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必須從經中國航協認可的銷售代理企業中自主選擇代理人從事本企業的委托銷售事宜。
第六條 中國航協開展銷售代理資格認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銷售代理企業從事銷售代理活動,應當遵循便民、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國航協制定的行業規范。
第二章 銷售代理資格認可機構
第七條 中國航協負責全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工作。
地區代表處(以下簡稱“地區代表處”)在中國航協授權范圍內開展本地區的銷售代理資格認可工作,負責受理本地區銷售代理企業的資格認可申請,監督和管理本地區銷售代理企業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中國航協履行下列職能:
(一)制定并公布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的工作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受理、審查資格認可申請;
(三)頒發、換發、變更、注銷資格認可證書;
(四)對銷售代理企業的資質、受委托情況、服務質量和業務規范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培訓銷售代理企業從業人員的機構進行資質認可和管理;
(六)對航空運輸票證實施管理;
(七)規范銷售代理經營活動中的擔保或者保險事宜;
(八)受理和處理銷售代理經營活動方面的相關投訴;
(九)調查、處理和懲戒銷售代理活動中的違規行為;
(十)其他有關資格認可管理的必要職能。
第九條 中國航協為維護航空運輸業利益,促進公平競爭,可以根據航空運輸市場發展狀況,對銷售代理資格進行適應性調控。必要時,中國航協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銷售代理資格的申請。
第三章 銷售代理資格條件
第十條 銷售代理資格分為一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和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
一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是指經營國際航線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線的民用航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資格。
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是指經營國內航線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線外的民用航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資格。
危險品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銷售代理資格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申請資格認可證書的企業,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從事一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其實繳的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人民幣150萬元;
(二)從事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其實繳的注冊資本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第十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可以申請一類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以及二類貨物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外商投資及其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外資企業不得獨資設立銷售代理企業或從事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香港、澳門、臺灣企業申請銷售代理資格的,其投資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資格認可證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的要求;
(二)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員相應業務合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三)有固定的獨立營業場所;
(四)有電信設備和其他必要的營業設施;
(五)中國航協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銷售代理企業每申請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必須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和至少三名合格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員及本辦法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制投資銷售代理業的企業或者單位,不得從事銷售代理活動。
第四章 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程序
第十七條 中國航協及其地區代表處實施的資格認可事項,包括申請書樣式、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認可期限等,應當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申請銷售代理資格應當使用中國航協統一制定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申請表。
第十九條 一類、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申請應當向地區代表處提出,由地區代表處進行初審。
資格認可申請經地區代表處初審合格后,報請中國航協進行復審,由中國航協決定是否準予頒發資格認可證書。
第二十條 申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申請表;
(二)企業章程、營業執照原件(副本)及其復印件;
(三)驗資報告或近期審計報告;
(四)經濟擔保證明文件(含擔保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六)電信設備、營業設施清單,企業住所、營業場所證明文件(包括詳細地址、辦公營業用房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復印件、場所內外照片)。申請貨運銷售代理資格的,還應提供貨物倉儲場所證明文件;
(七)至少三名銷售代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八)企業投資方簽訂的股東投資協議及各股東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申請文件或者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條 地區代表處接到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或者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地區代表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認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請中國航協進行復審。
中國航協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制作資格認可證書及相關牌照。
申請人不符合銷售代理資格認可條件的,地區代表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認可決定,告知不予認可的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申請人對不予認可決定有異議的,有權向中國航協申請復議,復議決定為中國航協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四條 資格認可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銷售代理企業對分支機構的一切經營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銷售代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另行申請辦理銷售代理企業分支機構的資格認可證書。
銷售代理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三)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四)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原所在地區代表處的書面意見;
(五)電信設備、營業設施清單,企業住所、營業場所證明文件(包括詳細地址、辦公營業用房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復印件、場所內外照片)。申請貨運銷售代理資格的,還應提供貨物倉儲場所證明文件;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至少三名銷售代理人員相應崗位的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程序,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中國航協頒發的資格認可證書,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銷售代理活動。
銷售代理企業選擇互聯網進行銷售代理經營活動的,應當按下列事項向中國航協備案:
(一)互聯網網站名稱和域名;
(二)網站性質、應用范圍和所需主機地址;
(三)服務器或代理服務器的詳細信息及其他書面材料。
通過互聯網開展銷售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資格認可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中國航協,并申請變更資格認可證書有關事宜。
資格認可證書發生下列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地區代表處提出變更申請,地區代表處進行審核:
(一) 企業名稱;
(二) 營業地址;
(三)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未經中國航協的認可,銷售代理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資格認可證書所記載的事項。
銷售代理企業投資股東及其股權比例發生變更時,應當向所在地區中國航協代表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銷售代理企業向地區代表處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營業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和相關文件。變更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程序,適用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航協應當予以變更,并換發資格認可證書。
第三十二條 中國航協按年度對銷售代理企業的資格進行年檢,年檢時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年檢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資格認可證書的有效期;
(二)注冊事項的變更情況;
(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銷售情況。
第三十三條 銷售代理企業申請年檢,應當向地區代表處提交資格認可證書原件、經工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全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銷售量等其他必要資料進行年檢。
第三十四條 銷售代理企業通過年檢的,地區代表處在其資格認可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銷售代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航協可以作出不予通過年檢的決定: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條件;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資格認可證書有關事項變更手續;
(三)年度內受到行政機關、中國航協兩次以上懲戒、處罰;
(四)年度內多次違規銷售,被航空運輸企業、旅客、貨主投訴較多,并經查證屬實;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銷售代理企業應當在資格認可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地區代表處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逾期未申請并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航協將注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第三十七條 銷售代理企業申請換發資格認可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復印件、驗資報告或者近期審計報告;
(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五)資格認可證書原件;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 辦理換發資格認可證書的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因銷售代理企業分立、合并、被撤銷或者依法被宣告破產,不再從事銷售代理業務的,應當及時向地區代表處申請注銷并上繳資格認可證書。
銷售代理企業被注銷資格認可證書或者證書失效的,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終止與其簽訂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
第四十條 資格認可證書因故滅失的,銷售代理企業應當向地區代表處申請補辦。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一條 中國航協及其代表處的工作人員,在資格認可工作中應當認真負責,廉潔公正,熱情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銷售代理企業應當按照民航行業服務質量標準和航空運輸企業業務規范要求,防止差錯,杜絕安全隱患,文明服務,自覺接受中國航協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售、買賣或者轉讓資格認可證書。
第四十三條 銷售代理企業從事銷售代理經營活動,應當將銷售代理人牌照及營業執照置于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將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置于工作場所,以便查驗。
第四十四條 銷售代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和保存在銷售代理活動中的旅客和貨主的有關信息,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違反國家規定的票證和收據。
第四十五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超出資格認可證書載明的業務范圍從事銷售代理活動。
第四十六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采用不正當手段填制不符合規定的運輸憑證。
第四十七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將運輸憑證轉讓給其他企業、單位或個人代售,或在資格認可證書載明的營業地址以外,開展銷售代理活動。
第四十八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為未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企業、單位、個人提供民航計算機系統的數據接入。
第四十九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違規銷售,損害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銷售代理企業、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憑借市場壟斷地位,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銷售代理企業不得以排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變相降價。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五十二條 中國航協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關于辦理認可事項的相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格認可證書,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格認可證書的,由中國航協責令改正,追究責任。
在辦理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的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提供虛假材料,尚未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經取得資格認可證書的,吊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通過互聯網銷售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航協可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擅自變更證書事項或者工商登記變更后未及時通知中國航協,中國航協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注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通過年檢的,中國航協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第五十七條 違反下列規定的,中國航協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售、買賣或者轉讓資格認可證書;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不按規定放置牌照;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不如實保存相關信息,印制和使用違反國家規定的票證和收據。
第五十八條 違反下列規定的,中國航協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扣其資格認可證書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拒不改正的,注銷其資格認可證書: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超范圍經營;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填制不符合規定的運輸憑證;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轉給他人代售或者在營業場所外銷售;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規進行數據接入;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規銷售;
(六)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操縱市場價格;
(七)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變相降價。
第五十九條 中國航協可以根據銷售代理企業違規情節,作出降低企業信譽等級的決定。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中國航協可依法移送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過渡期規定
第六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頒發的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在其有效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在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銷售代理企業應當向中國航協申請換發資格認可證書。
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銷售代理企業未換證的,其銷售代理資格自動失效。
在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的銷售代理企業愿意提前更換資格認可證書的,中國航協可以為其辦理相應手續。
第六十一條 民航行政機關審批的培訓機構頒發的銷售代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在其有效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
中國航協對培訓銷售代理企業從業人員機構的認可及其培訓大綱、培訓教材的審定辦法,另行制定和發布。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中國航協可根據訂座和銷售方式的變化及時制定和發布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 中國航協依法履行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職能,對銷售代理企業因違法違規經營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3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