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船舶交易管理,規范船舶交易行為,維護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船舶運輸安全,根據我部2010年3月5日發布的《船舶交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現將符合《規定》條件的第一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名單公布如下:
機構名稱 | 注冊地 |
上海航運交易所 | 上海 |
天津商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 天津 |
天津津海通船舶交易服務有限公司 | 天津 |
浙江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 舟山 |
寧波船舶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 寧波 |
青島江河海船舶交易服務有限公司 | 青島 |
蕪湖市長江船舶交易市場 | 蕪湖 |
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進行,并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向上海航運交易所及時報送本機構的船舶交易信息。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業秘密,并不得有《規定》第16條所禁止的船舶交易行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船舶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規行為,維護船舶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等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維護船舶交易市場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船舶交易營利性活動。
我部將根據加強船舶交易管理的需要,視情公布符合條件的新增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