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終止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問題的說明
終止無船承運業務并退保證金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
1、 終止無船承運業務并退保證金申請,申請報告落款處應有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和公司蓋章(境外公司負責人簽字須有書寫體標注簽字人姓名、職務,并附有該簽字人為負責人的法律證明文件,例如香港公司須附周年報表復印件),申請書中應明確你公司今后不在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并不再簽發備案提單;
2、 你公司《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如遺失,請在交通部指定網站 做出有關證書遺失的聲明,并提交由該網站出具的已做聲明的證明文件);
3、 如申請人為境內公司,須附稅務局開具的你公司已繳銷無船承運業務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證明(如未領取,亦請稅務局出具證明或提供你公司《發票購領薄》發票購領記錄頁的復印件);
4、 如申請人為境內公司,須附已注銷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新營業執照復印件;
5、 如申請人名稱已發生變更,須提供申請人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境外公司應為相應的證明文件),或經公證的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交通部將在收到上述齊備有效材料后啟動公示,公示期為30天,待公示期滿,如無《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第1款的情況,交通部將指示招商銀行將保證金退至你公司指定帳戶(招商銀行結算、劃轉、銀行間轉帳時間將在一周左右)。
水運司國際航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