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公廳文件
廳公路字[2003]50號
關于同意有條件延長槽罐式危險品運輸專用車使用年限的批復
江蘇省交通廳:
你廳運輸管理局《關于超過規定年限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能否延期使用的請示》(蘇交運[2003]4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為使少數使用年限雖超過七年、但車輛價格比較昂貴、并且行駛里程較少的槽(罐)式危險品運輸專用車輛做到物盡其用,凡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使用期限,但每次只能延長使用期半年。
1、車輛價格在100萬元以上;
2、車輛累計行駛里程在30萬公里以內;
3、經公安部門車輛管理機構認定可繼續行駛;
4、每半年由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一次,車輛技術性能指標的檢測結果達到《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標準》一級車的要求;
5、車輛專用槽(罐)體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檢驗,取得了檢驗合格的相關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6、槽(罐)式危險品運輸專用車所屬企業有嚴格的車輛管理制度和專職的管理人員。
二、對符合上述條件批準延長使用期的槽(罐)式危險品運輸專用車,其所屬企業應建立完善車輛維修、檢測、檢查制度,自覺執行車輛定期維護制度,建立專門的車輛技術檔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人,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制度。
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行業管理職責,堅持“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交通主管部門內部的工作責任制;建立嚴格的登記制度,對檢測報告號、槽(罐)體檢驗合格證明、車牌號、車屬單位、第一責任人、車輛專職管理人員等情況要詳細登記或復印存檔;進一步加強對這些車輛的監管,對車輛定期維護情況以及車輛技術狀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嚴防不合格車輛繼續進行危險品運輸活動,確保危險品貨物運輸安全。
特此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主題詞:道路 危險品 運輸 車輛 批復
抄 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中國道路運輸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