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貨物運單(以下簡稱運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為運輸貨物而簽訂的一種運輸合同。托運人對其在運單和物品清單內所填記事項的真實性,應負完全責任。
第2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規定格式的貨物運單一張。使用機械冷藏列車運輸的貨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貨人可以數批合提一份運單;整車分卸的貨物,對每一分卸站應增加兩份運單(到站、收貨人各一份)。
第3條 運單由承運人印制,在辦理貨運業務的車站按規定的價格出售。運量較大的托運人經發站同意,可以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格式,自行印制運單。
第4條 運單粗線以左各欄和領貨憑證由托運人用鋼筆、毛筆、圓珠筆或用加蓋戳記的方法填寫。運單和貨票都必須按規定填寫正確、齊全,字跡要清楚,使用簡化字要符合國家規定,不得使用自造字。
第5條 運單內填寫各欄有更改時,在更改處,屬于托運人填記事項,應由托運人蓋章證明;屬于承運人記載事項,應由車站加蓋站名戳記。承運人對托運人填記事項除本辦法第15條規定者外不得更改。
第二章 托運人填寫部分
第6條 “發站”欄和“到站(局)”欄,應分別按《鐵路貨物運價里程表》規定的站名完整填記,不得簡稱。到達(局)名,填寫到達站主管鐵路局名的第一個字,例如:(哈)、(上)、(廣)等,但到達北京鐵路局的,則填寫(京)字。“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欄,填寫到站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名稱。
托運人填寫的到站、到達局和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名稱,三者必須相符。
第7條 “托運人名稱”和“收貨人名稱”欄應填寫托運單位和收貨單位的完整名稱,如托運人或收貨人為個人時,則應填記托運人或收貨人姓名。
第8條 “托運人地址”和“收貨人地址”欄,應詳細填寫托運人和收貨人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鎮街道和門牌號碼或鄉、村名稱。托運人或收貨人裝有電話時,應記明電話號碼。如托運人要求到站于貨物到達后用電話通知收貨人時,必須將收貨人電話號碼填寫清楚。
第9條 “貨物名稱”欄應按《鐵路貨物運價規則》附表二“貨物運價分類表”或國家產品目錄,危險貨物則按《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附件一“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所列的貨物名稱完全、正確填寫。托運危險貨物并應在品名之后用括號注明危險貨物編號。“貨物運價分類表”或“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未經列載的貨物,應填寫生產或貿易上通用的具體名稱。但須用《鐵路貨物運價規則》附件一相應類項的品名加括號注明。
按一批托運的貨物,不能逐一將品名在運單內填記時,須另填物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由發站存查,一份隨同運輸票據遞交到站,一份退還托運人。
需要說明貨物規格、用途、性質的,在品名之后用括號加以注明。
對危險貨物、鮮活貨物或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除填記貨物的完整名稱外,并應按貨物性質,在運單右上角用紅色墨水書寫或用加蓋紅色戳記的方法,注明“爆炸品”、“氧化劑”、“毒害品”、“腐蝕物品”、“易腐貨物”、“×噸集裝箱”等字樣。
第10條 “件數”欄,應按貨物名稱及包裝種類,分別記明件數,“合計件數”欄填寫該批貨物的總件數。
承運人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則在本欄填記“堆”、“散”、“罐”字樣。
第11條 “包裝”欄記明包裝種類,如“木箱”、“紙箱”、“麻袋”、“條筐”、“鐵桶”、“繩捆”等。按件承運的貨物無包裝時,填記“無”字。使用集裝箱運輸的貨物或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本欄可以省略不填。
第12條 “貨物價格”欄應填寫該項貨物的實際價格,全批貨物的實際價格為確定貨物保價運輸保價金額或貨物保險運輸保險金額的依據。
第13條 “托運人確定重量”欄,應按貨物名稱及包裝種類分別將貨物實際重量(包括包裝重量)用公斤記明,“合計重量”欄,填記該批貨物的總重量。
第14條 “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填記需要由托運人聲明的事項,例如:
1.貨物狀態有缺陷,但不致影響貨物安全運輸,應將其缺陷具體注明。
2.需要憑證明文件運輸的貨物,應將證明文件名稱、號碼及填發日期注明。
3.托運人派押運的貨物,注明押運人姓名和證件名稱。
4.托運易腐貨物或“短壽命”放射性貨物時,應記明容許運輸期限;需要加冰運輸的易腐貨物,途中不需要加冰時,應記明“途中不需要加冰”。
5.整車貨物應注明要求使用的車種、噸位、是否需要苫蓋篷布。整車貨物在專用線卸車的,應記明“在××專用線卸車”。
6.委托承運人代封的貨車或集裝箱,應標明“委托承運人代封”。
7.使用自備貨車或租用鐵路貨車在營業線上運輸貨物時,應記明“××單位自備車”或“××單位租用車”。使用托運人或收貨人自備篷布時,應記明“自備篷布×塊”。
8.國外進口危險貨物,按原包裝托運時,應注明“進口原包裝”。
9.笨重貨件或規格相同的零擔貨物,應注明貨件的長、寬、高度,規格不同的零擔貨物應注明全批貨物的體積。
10.其他按規定需要由托運人在運單內記明的事項。
第15條 “托運人蓋章或簽字”欄,托運人于運單填記完畢,并確認無誤后,在此欄蓋章或簽字。
第16條 領貨憑證各欄,托運人填寫時(包括印章加蓋與簽字)應與運單相應各欄記載內容保持一致。
第17條 貨物在承運后,變更到站或收貨人時,由處理站根據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貨物變更要求書”,代為分別更正“到站(局)”、“收貨人”和“收貨人地址”欄填記的內容,并加蓋站名戳記。
第三章 承運人填寫部分
第18條 發站對托運人提出的運單經檢查填寫正確、齊全,到站營業辦理范圍符合規定后,應在“貨物指定×月×日搬入”欄內,填寫指定搬入日期,零擔貨物并應填記運輸號碼,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交還托運人憑以將貨物搬入車站,辦理托運手續。
第19條 “運到期限××日”欄,填寫按規定計算的貨物運到期限日數。“貨票第××號”欄,根據該批貨物所填發的貨票號碼填寫。
第20條 運單和領貨憑證的“車種、車號”和“貨車標重”欄,按整車辦理的貨物必須填寫。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換裝時,換裝站應將貨物運單和貨票丁聯原記的車種、車號劃線抹消(使它仍可辨認),并將換裝后的車種、車號填記清楚,并在改正處加蓋車站戳記,換裝后的貨車標記載重量有變動時,并應更正貨車標重。
第21條 “鐵路貨車篷布號碼”欄,填寫該批貨物所苫蓋的鐵路貨車篷布號碼。使用托運人自備篷布時,應將本欄劃一○×號。“集裝箱號碼”欄,填寫裝運該批貨物的集裝箱的箱號。
第22條 “施封號碼”欄,填寫施封環或封餅上的施封號碼,封餅不帶施封號碼時,則填寫封餅個數。
第23條 “承運人/托運人裝車”欄,規定由承運人組織裝車的,將“托運人”三字劃消,規定由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將“承運人”三字劃消。
第24條 “經由”欄,貨物運價里程按最短徑路計算時,本欄可不填;按繞路經由計算運費時,應填記繞路經由的接算站名或線名。
第25條 “運價里程”欄,填寫發站至到站間最短徑路的里程,但繞路運輸時,應填寫繞路經由的里程。
第26條 “承運人確定重量”欄,貨物重量由承運人確定的,應將檢斤后的貨物重量,按貨物名稱及包裝種類分別用公斤填記。“合計重量”欄填記該批貨物總重量。
第27條 “計費重量”欄,整車貨物填記貨車標記載重量或規定的計費重量;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填記按規定處理尾數后的重量或起碼重量。
第28條 “運價號”欄按“貨物運價分類表”規定的各該貨物運價號填寫。
第29條 “運價率”欄,按該批貨物確定的運價號和運價里程,從“貨物運價率表”中找出該批(項)貨物適用的運價率填寫。運價率規定有加成或減成時,應記明加成或減成的百分比。
第30條 實行核算、制票合并作業的車站,對運單內“經由”、“運價里程”、“計費重量”、“運價號”、“運價率”和“運費”欄,可不填寫,而將有關內容直接填記于貨票各該欄內。
第31條 “承運人記載事項”欄,填記需要由承運人記明的事項,例如:
1.貨車代用,記明批準的代用命令;
2.輕重配裝,記明有關計費事項;
3.貨物運輸變更,記明有關變更事項;
4.途中裝卸的貨物,記明計算運費的起迄站名;
5.需要限速運行的貨物和自有動力行駛的機車,記明鐵路分局承認命令;
6.需要由承運人記明的其他事項。
第32條 “發站承運日期”和“到站交付日期”欄,分別由發站和到站加蓋承運或交付當日的車站日期戳。
第33條 貨票各聯根據貨物運單記載的內容填寫,金額不得涂改,填寫錯誤時按作廢處理。
第34條 運單上所附的領貨憑證,由發站加蓋承運日期戳后,連同貨票丙聯一并交給托運人。
第35條 貨票丁聯“收貨人蓋章或簽字”欄,由收貨人在領取貨物時,蓋章或簽字。
第36條 貨票丁聯“卸貨時間”由到站按卸車完畢的日期填寫;“到貨通知時間”,按發出到貨催領通知的時間填寫。